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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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草案簡報 報告大綱 考績法修正理由及目的 考績法研修經過 考績法制改革重點 考績改革之執行原則 考績法修正重點 考績丙等的配套規定及相關子法 考績法制研修各界常提之疑慮(銓敘部QA) 考績法修正理由及目的 理由: (一)考績是公務人員人事法制樞紐-與官等任用資格、陞 任先後排序、俸級晉級結果、選送訓練排序,乃至於 退休給與等密切相關。 (二)「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 」是文官制度興革 規劃方案六大改革方案之一 (三)亟須修法改革之內外在因素-     1.外在因素-政經社文環境鉅變 2.內在成因-現行法制存有缺失 3.回應期盼-提供優質公共服務 目的: (一)提升文官的績效 (二)改善文官服務的態度 (三)強化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國家的競爭力 考績法研修經過 (一)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 (二)舉行11場次專家學者(包括國內外私人企業)座談會 (三)委託世新大學及輔仁大學辦理民意調查 (四)辦理4場次基層公務人員座談會 (五)舉辦20場次宣導說明會 (六) 99年2月26日函陳考試院審議 (七) 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八) 99年5月20日立法院初審通過(預計101年1月1日起實施) 考績改革之執行原則 考績法修正重點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法修正重點     《續》 考績丙等的配套規定及相關子法 1.考核以工作績效為核心:各機關得自訂關鍵績效指標。 2.落實平時考核:詳細作法在考績法施行細則中明定。 3.增設面談機制:1年至少2次及對績效不佳人員預警(告)機制。 4.增訂考績丙等條件。 5.機關、單位之團體績效與個人考績結合,各主管機關有彈性調整 比率之空間。 6.考績等次人數比率,每3年得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通盤檢討是否 調整。 7.小機關考績等次人數比率,授權在考績法施行細則中訂定調整機 制。 8.落實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簡薦委各官等均可能有考列丙等者。 9.程序正義:考績委員會之組成,票選委員占1/2以上,並研議得加 聘學者專家等公正人士參加。 10.考列丙等者,將於考績法施行細則中另定輔導改善機制。 考績丙等的配套規定及相關子法《續》 11.10年內累計3次丙等才予以強制資遣或退休(並非免職)。 12.後功可抵前過(1年優等或連續3年甲等可抵銷一次丙等紀錄)。 13.防止輪流考列丙等的機制: (1)課責對象:1.單位主管。2.辦理考績人員。3.機關首長。 (2)保障方式:1.考績委員會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2.復審救濟。 3.保訓會言詞辯論。 14.防止機關首長拒打丙或濫打丙的機制:核定機關有實質審核權,銓 敍部對機關考績有銓敍審定權,不合規定者均可退回重加考績。 15.防止反淘汰機制:對初任、娩假、政治報復的防範等,將分別在考績 法及其相關子法中訂定防範措施。 16.修正及訂定五項子法彌補考績法規範不足: (1)考績法施行細則。 (2)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3)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4)面談辦法。 (5)激勵辦法。 考績法制研修各界常提之疑慮(QA) 考績法既已明定丙等條件,何以再訂丙等人數比率?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為符合法律保留及明確性原則,本次考績法研修,除乙等等次外,其餘考績等次均已訂定條件。 考績法研修雖已訂定丙等條件,然條件無法窮盡一切,為免重蹈現制無比率致考績功能不彰之覆轍,爰訂定丙等比率,目的在找出須接受輔導以改善績效人員。 考績法修正條文在設計之初,已就可能存在之矛盾與已研議,並考量受考人違失情形與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將丙等條件區分為應考列丙等及得考列丙等,尚不生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矛盾 考績法制研修各界常提之疑慮 軍、公、教3 類人員,何以僅有公務人員實施考績等次人數比率限制? 軍人考績及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係分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銓敍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自90年起聯合箋請各主管機關首長配合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以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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