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网友提问回复-国家税务总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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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提问回复-国家税务总局

1、今年上海对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销售额的2.31%,比过去上升了1.31%,不知道有什么依据。 答:这一问题针对的是个别企业,并非普遍现象。鉴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一定的方法确定,建议该问题向上海市国税局或者地税局咨询。 2、关于房地产企业建房自用,视同销售,交营业税及所得税,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自用或用于捐赠、赞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主要考虑:一是考虑到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是其存货,主要用于销售,转作自用后,其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因此,如不视同销售,固定资产也就无从折旧;二是为了保证取得固定资产各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的一致性。如果对企业建房自用不视同销售,会造成与企业建房销售后再购回作固定资产自用和通过直接外购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不一致,会造成税收漏洞。因此,税收上规定房地产企业建房自用,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合理的。 3、个人所得税法为何不施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 答:实行以家庭为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是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理想目标,并且主要适用于综合税制模式。但目前我国还做不到这一点。主要原因,一是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模式下,主要实行按次或者按月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即对每一次收入或者每个月的收入分别计算征收,而没有综合一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在此税制模式下,不可能采用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的方法;二是实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掌握每个家庭的组成情况,掌握每个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每个家庭还要按规定汇算清缴,不仅增加征管成本,而且在现有条件下对每个家庭的收入、人口等信息无法准确掌握,其结果可能是高收入者大量逃避纳税,反而损害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立法精神。 4、怎样堵塞高收入者逃税? 答:堵塞高收入者逃税,根本的是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协税护税网络。目前,主要应按照加强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要求,通过建立四项制度来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提升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的管理能力。一是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把高收入者的基础信息和涉税信息登记在收入档案中;二是建立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扣缴义务人支付每一笔支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三是要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拓宽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的渠道,而且也能够进行信息的比对;四是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增强税务机关监控涉税信息的来源。 在建立上述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处理各种涉税信息,以此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和全员全额管理。 5、内外资企业合并后,在新税法实施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即老企业)按原来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新法实施后老企业从事的产业依然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目录,是否仍旧有效,如有效是否需另行申请。 答:新税法规定,税法公布前成立的外资企业,按照原来税法规定享受优惠税率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实行5年过渡政策,即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新法实施后老企业从事的产业依然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目录的,如果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则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6、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申报上,将来的趋势可否发展到将收入与家庭开支相结合,以净额来计算所得额。 答: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我国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未来申报和征管模式,将考虑纳税人的不同实际情况,在扣除上和税负上有所区别,在具备条件时,甚至可以考虑将收入与家庭开支相结合来计算所得额,以体现公平。但这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全社会法制程度较高,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税务机关具有较强的征管能力,能够全面、准确掌握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等。 7、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否意味着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原来有限额的费用,明年开始可以据实列支了?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按照会计制度,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开业时一次进费用,不知道此项所指的是不是开办费,能不能一次摊销? 答: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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