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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上海科技
2008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申请须知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创新资金”)是专门用于鼓励和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上海市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择优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第一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的对象
(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市场开拓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上海市创新资金本年度重点支持范围是科技部颁布的《200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
(二)承担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上海地区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优先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具有显著节能降耗效果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
2、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项目;
3、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不含);
4、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的创新项目。
三、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或上海市创新资金已支持、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支持的方式和项目类型
上海市创新资金采取市区联动支持方式,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配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上海市创新资金与区县财政支持资金共同组成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创新资金”)。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支持的项目类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
(一)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是围绕每年度国家和上海市在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1、 企业至少有三年以上的运营时间,符合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一般申报要求,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8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2、申请重点项目的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0万元;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
3、符合《指南》规定的支持方向,其中符合重点项目支持方向优先;项目技术领域是国家及地方重点或急需发展的领域,与产业或行业关联度很大,对产业或行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4、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先支持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5、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在被分析的三个年度中,第一年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注:2008年申报企业3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2007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5年度企业营业收入)÷2005年企业营业收入×1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07年度净利润÷2007年度平均净资产×100%。
6、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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