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docVIP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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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第一部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涉税事宜 涉税主体 适用税率及税目 应纳税额计算 备注 居民纳税人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0%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成本价合理费用2010年第27号[2009]285号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2010]79号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非居民企业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5%或10% 注: 非居民企业适用10%的税率的情形是: 1、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按照该种情形适用)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2009]698号 2、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第二部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涉税事宜 涉税主体 适用税率及税目 应纳税额计算 备注 居民纳税人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注: 1、限售股,是指: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依财税[2009]167号文,[2009]167号文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核定[2011]第39号[2011]第39号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核定[2011]第39号 适用税率及税目 应纳税额计算 备注 居民纳税人 免税 免税 依《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下称“财税字[1998]61号文”)的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不得买卖A股 不得买卖A股 在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外籍人士暂不能够以自身名义买卖人民币普通股(A股);但是境外自然人可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根据财税字[1998]61号文的精神,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转让B股(免税) 可转让B股(免税) 居民企业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25%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票所得—取得股票的成本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 1、依《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1号)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财产转让所得 适用税率25%或1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票所得—取得股票的成本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或10% 依现行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须经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部分:非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涉税事宜 涉税主体 适用税率及税目 应纳税额计算 备注 居民纳税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般适用20%税率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纳税人所获分红,原则上按分红收入全额计税,不扣除任何费用。 非居民纳税人 符合条件免税 符合条件免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112号 适用税率及税目 应纳税额计算 备注 居民纳税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适用20%税率 根据2013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05]102号财税[2005]102号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1994]20号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2011]348号[2011]348号外籍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1]348号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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