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现代租赁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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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兼论市场准入原则与中国租 赁业重组工作的法律问题 “租赁将继续装备世界”——阿曼波 “It will continue to equip the world” 《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P29. 国际融资租赁概论 租赁产生、发展及其历史背景 租赁的产生及其历史背景 租赁,是指出租人把出租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交易或行为,因该交易或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为租赁合同。租赁这种交易方式,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即所谓“以租赁人取其值日租”,即将物件借与他人使用并取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有的学者将租赁的历史起源追溯到原始社会,认为产品的剩余产生了产品的交换,而在很多场合下人们需要频繁交换闲置物品,用后再归还,而不必让渡该物品与对方。这种仅仅涉及物品使用权的交换,是最原始形态的租赁。在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的租赁可追溯到西周时期。《卫鼎(甲)铭》记载,邦君厉把周王赐给他的五田,出租了四田。这是把土地出租的例子。据历史学家们考证,涉及租赁叛乱的诉讼,在西周中期以后已不少见了。从封建社会到中国近代,向农民收取地租始终是统治阶级实行封建统治、剥削农民的一个重要工具,维护以地租为核心的土地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际上论述租赁的起源,比较权威的是英国的租赁专家T·M·克拉克在其文章中的论述。克拉克认为:“设备租赁已有悠久的历史,公元前2000年前古代亚洲巴比伦地区幼发拉底河下游居住的苏美尔族就租赁货物。从此这种形式的商业活动便兴盛起来。罗马人从事租赁的规模已由东罗马优斯丁尼安皇帝(公元527—565法典创始人)法典汇编中有详细条文明文规定”。克拉克还提出,有关租赁最早的一个法令是1280年的威尔士法,该法明文规定契约的法律行为来自土地法(地产)并适用于动产的租赁。由此可见,租赁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出现在远古时期,而且随着租赁范围的扩大和发展,为了解决租赁中出现的纠纷,有关租赁的法律条文也相继产生。 租赁的出现无疑是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出现剩余的结果,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将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以使所有人从中攒取利润。有人将租赁的基本思想概括为,“利润来自对财产的使用,而不是拥有”,这无疑是准确、恰当的。 我们认为,早期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早期租赁是私有制出现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经营方式。原始社会因为生产力权的落后、分配方式单一,不可能产生剩余的社会财富,因而就根本谈不上租赁,只有生产力发展出现社会财富剩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将剩余的财产出租。剩余的社会财富的出现最终导致私有制的产生,而以物换物,或原始形态的运动的主要形式都涉及所有权的转移与让渡,但租赁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即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情况下,使用权的让渡,这无疑是租赁区别于其他经营活动的基本特征。 第二,早期租赁是财产所有人通过让渡使用权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方式。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使一些人拥有了剩余财产,为了获取更多的财富,人们除了使用财产创造价值以外,将财产让渡给他人使用并获取价值就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如果仅仅将财产借给他人使用而不收取任何报酬,即就是一种出借行为,而不是经营。只有通过出租自己的财产来换取价值才是租赁,因此,是否以获取价值或报酬为根本目的,是租赁与出借的最根本区别。有的学者认为,早期租赁是以获得出租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的信用形式,租赁使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建立了信用关系。这无疑也是在说明租赁是以获得利润或报酬为前提的。 第三,早期租赁的最普遍表现形式是土地的租赁,随着社会的发展,租赁的范围逐渐扩展到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等其他类型的财产。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早期人类社会,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无疑是人们最重要的财富,土地所有者大多是统治阶级的成员,因此,不但土地的租赁大规模存在,而且早期的租赁法律制度都是以土地租赁为核心的,如中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制。但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租赁的范围也随之扩大。马休:培根在1798年发表的论租赁的文章中指出,一旦租赁利益为人们所认识,人们便会将这种类型的财产扩展到:无论任何一种行业和财物,根据已知道的规定进行永久性的转让或赠予,或者暂转让或赠予。因此,不仅可长期出租地产和房产。并且也可长期租赁货物和动产。 总之,早期租赁的上述特征是我们认识租赁的前提和基础,近代租赁、现代租赁是在早期租赁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没有也不可能脱离早期租赁的最基本特征。 近代租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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