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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職等……-明義國民中學
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作業 銓敘部法規司 第五科科長陳桂春 前 言 課程目的: 希有助於各機關人事同仁進一步瞭解組織編制案件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之相關作業規定,以及職務歸系之相關作業規定,以利未來組織編制、職務歸系作業之進行。 課程範圍: 組織編制部分,以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及其他法規涉及官制官規部分為主要範圍;職務歸系部分,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等相關法規為主要範圍,另輔以實務上案例,俾期更加清楚明瞭。 組織編制審議權責 各機關組織法規有關官制官規事項之審議,為考試院及銓敘部權責。 地方機關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編制表,均應經銓敘部審議後,陳報考試院備查。 地方各機關之組織法規,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應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由權責機關函送銓敘部轉陳考試院備查,但直轄市議會之組織法規經行政院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另按:地方機關組織法規應依法制作業程序公(發)布;至編制表部分,依內政部94年8月24日台內民字第0940006862號函釋,另定之編制表具有補充法規之性質,應視同法規,以令發布。) 機關如屬社會教育機構(多數置有聘任職務,如美術館、家庭教育中心),應依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後,再函送銓敘部轉陳考試院備查。 地方機關組織編制訂定及報送程序(地制法第54條、第62條)—直轄市政府及議會部分 直轄市政府應依行政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議會應依立法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政府及議會部分 縣 (市) 政府應依行政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 (市) 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 (市) 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 (市) 政府定之。 縣(市)議會應依立法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 公所及代表會部分 鄉 (鎮、市) 公所應依行政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 (鎮、市) 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 (鎮、市) 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 (鎮、市) 公所定之。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立法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部分--以縣(市)改制為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 另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組織編制作業規範 地方制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地方機關(包含地方行政、立法機關)之種類、層級、名稱、數目、組織法規及內部組織等之共同規範。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地方制度法(§55)及組織準則(§10-11)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直轄市區公所)--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3)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 [鄉(鎮、市)公所]--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9-20)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省轄市區公所--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18)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地方制度法(§56)及組織準則(§14、16)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9) (直轄市議會) 機關重要職務設置--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9) 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組織編制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作業原則 作業準據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簡稱配置準則) 規範有關職稱設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事項。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事項作業要點(簡稱作業要點) 規範各機關在職稱、官等職等配置比例及文字體例用語等實務作業執行上較易產生錯誤或疏漏之事項。 組織編制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作業原則 職稱選置原則 1.各機關應視其業務需要,考量職責程度,依下列規定,自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選用職稱: 職稱應與業務性質相符(例,資訊類、工程類職稱之設置,非工程機關不應選置工程職稱,無資訊業務不得置資訊類職稱)。但業務性質相符之職稱有兩個以上且列等不同時,應依該職務之職責程度及其陞遷序列選用列等相當之職稱。(例,置「技士」者,應置「技佐」) 主管、非主管職稱應與內部單位組設名稱相符。(例,設科者置科長、科員;設組者置組長、組員;設課者置課長、課員) (接下頁) 組織編制涉及官制官規事項作業原則 非主管職稱之官等職等不得高於其機關副首長、幕僚長之官等職等。但情形特殊,報經考試院核備者,其列等得高於幕僚長。(例,直轄市政府所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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