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80个问题的处理-纳税服务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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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所得税汇算80个问题的处理 张伟老师《企业所得税80个问题及其解答》为财税工作者提供了一些处理所得税问题的思路,大家都很受启发,下面把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和要求介绍给大家,使大家能在处理具体业务时,把握分寸,合理规划,减少风险,以利于汇算清缴工作。 一、在同一县区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总机构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在本县的某一分支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虽然税法没有明确界定,但是认为应该允许这样做,因为这样做没有违反税法的任何禁止性规定。 肖宏伟:一般征收局不会同意一个县区内不同的二级机构汇总预缴的,因为一是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有明确规定,要分别预缴;二是多一个纳税单位,税务机关的权利调整空间要大一些。有利于管理。 二、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问题,其实由于当期纳税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收入作为基数的,已经对三费进行了调整,如果允许作为基数,意味着稽查是否同时要对企业进行调减处理?例如:某企业2008年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了广告费20万元,企业纳税调增5万元广告费,2010年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该企业2008年隐瞒收入500万元,如果允许查补收入作为三项费用基数,则意味着2008年应该调增500万元所得额,同时调减5万元所得额,汇总调增495万元所得额。建议,如果发文件的时候,最好将这层意思说清楚。 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0号公告已经明确规定允许弥补。 肖宏伟:实际稽查工作中,查补收入大都不允许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 基层征管稽查一般认为三项费用是以企业在汇算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填列的第一行营业收入为准。所以查补收入不能补提。 涉及稽查的文件,大多是管理性和程序性的,没有新的规定应适用以前的政策。 广西国税答疑: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时候,查补的收入可否计入计算限额的基础?2008-07-03 所得税答复 : 你好!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三、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及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由于各金融企业的浮动利率不一致,在计算利息扣除时如何掌握? 首先该问题不但是向个人借款时存在,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时候也存在该问题,因此应当增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目前全国各省对该问题规定不一: 1、天津市国、地税、河北地税规定,只能在基准利率内扣除。 2、上海市税务局规定,在总局没有规定之前,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均可以扣除。 3、大连国、地税规定:如果该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也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就按照该金融机构的利率,如果全部都是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则按照基准利率扣除。 4、河南省地税局规定:按照该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扣除。 张伟老师个人意见,上海市的规定比较合理、人性化。 肖宏伟:实际操作中,上海市税务局“不超过司法部门的上限”很难把握,没有多少可操作性。“在基准利率内扣除”是基层税务机关的处理尺度。建议大家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 增加问题: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税前扣除?对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所有的费用发生都应当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据,资金借贷行为也不例外,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当提供代开的利息发票及个人所得税扣税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肖宏伟:无发票不能扣除。所得税司解释可以扣除。但(2008)80号文规定不能扣除。 实际执行,基层税务机关大多会以征税的角度理解文件。安全第一,要取得发票。 四、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 张伟老师个人观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果以后年度再转为查账征收的时候,如果没有超过5年应当允许延续弥补,核定征收期间应当延续计算弥补期限。 肖宏伟:实际管理是: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如同新办企业一样,所有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及所得税事项均不能延续,基层局大多不会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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