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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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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浅论我国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摘 要:大量企业富余人员与下岗职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再就业问题已成为了一个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更好地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之处谈起,探讨在今后新的一轮税制改革中制订税收优惠政策时更应考虑的事项及方向,以便更好地发挥这一政策工具促进就业的作用。   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一、现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   1.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充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弱化了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收作为国家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生产活动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符合,使得税收对宏观经济的“相机抉择”的传导机制功能进一步加强,避免了资源配置分散与浪费,提高了税收政策调控的效果。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所有企业只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而不考虑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性企业不论投资项目风险大小、周期长短、利润高低都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若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有悖于国家产业政策,但是按照优惠政策均可享受税收优惠,这样,不但造成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浪费,且削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从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来看,鼓励企业向新型产业投资的意向不突出,投资者为了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及安全,多投资于一些短、平、快项目和服务行业、商品流通业。这样,不利于提高我国生产性企业质量,从某种程度上说,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进程的加快,长远来看,并不能真正解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   2.税收优惠政策对入世后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了适应多变的经济环境,调节微观实体经济行为而设立的,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入世后我国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后并没有重要的体现。加入WTO后,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融入国际社会,在更为激烈的竞争形势下,一些受到较高程度进口保护的部门和农业部门,如汽车、食用油、小麦等,会受到较大冲击,它们的产出水平和就业都有所减少;一些发展层次相对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电子行业、机械行业等,由于产业集中度低、产品档次不高和生产技术水平较低,令它们在国际市场竞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以上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并没有鼓励性或保护性措施。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农业部门所占的就业比重较高,农业部门的收缩意味着部分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工业和服务部门,预计从2002-2005年,约有560万农业劳动者要转移到其他部门就业。但是,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鼓励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是有所限定的,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并不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3.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差异加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倾斜,沿海地区对外开放的迅速扩大促进了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沿海和内地间发展差距明显拉大。2003年广东省的GDP为11769.73亿元,西藏、青海、宁夏三省的GDP共为831.81亿元。据统计,仅广东省就占了全国外贸的40%以上。加入WTO后所导致的贸易扩张,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尤其沿海地区凭借其相对优越的基础设施、地域优势以及较强的市场活力,外资的流入也更多集中在该地区,从而导致沿海和内地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税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不够完善,纳税人对有关在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全、获知不多,甚至根本不知道,更谈不上在实际中很好利用政策来为自己谋取正当利益。(2)税务执法和税务司法行为有时出现欠缺规范性。部分税务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不能准确地理解与掌握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精髓,“人情税”、人为地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申报税收优惠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税务机关过于关心自己的任期目标,或有时受到收入任务约束,没有较好地指导纳税人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税务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发生扭曲,这样大大降低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3)政策中减免税设置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账证健全的大型企业。多数中、小企业账证不健全,因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对这些企业则不能给予减免税,这样造成该类企业利益流失,打击了他们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   二、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的建设   1.制定统一、规范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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