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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拉托维亚金融服务统一监管机构.
浅论拉托维亚金融服务统一监管机构.
摘要:拉托维亚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其统一监管机构是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按照功能监管模式被组建。委员会所辖部门主要集中监管和许可等事关全局的金融监管的关键领域,至于金融中介、机构和被监管的商业活动的具体类型则在所不问。拉脱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也为其他国家建构金融服务统一监管框架提供借鉴。
关键词:拉脱维亚;统一监管;委员会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不但接管了拉托维亚中央银行信用机构监管部的职责而且也接管了先前有存款保险保证委员会、国家保险监管稽查部和证券市场委员会掌管的监管职责。最终,拉托维亚成功实行了统一监管模式。作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有自身的特征和功能,本书试图对其进行全面论述。
一、委员会的基本问题
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是拉托维亚统一监管机构,其是在原有的监管机构的基础上重新被构造的,所以委员会对拉
托维亚以前的监管理念也是批判的继承。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法定权力以及与其他相关的机构的协调问题都在《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中被详细的规定,这些问题也是拉托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的一些首先需要得到明确的基本问题。
(一)委员会的功能
委员会的功能包括实体功能和程序功能,其中实体功能主要是委员会制定实体监管法规的权力,程序功能主要是为日常的监管活动制定相关的法律程序。
委员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为了规范关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预测报告和表现报告,制定相关的规章和指令;按照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和指令,通过控制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来管制金融与资本市场参与者的经营活动;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特别经营条件和从业资格,并且使其符合这些法定要求和资格[1]。
委员会还负责为以下事项制定法定程序:许可和注册金融与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收集、分析和出版与金融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信息;确保存款保证基金和被保险人保护基金的资本增殖;按照《私人存款、保险公司及监管法》管理和支付赔偿金;分析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起草关于完善这些要求以及与欧盟要求相协调的建议书;从事系统研究和分析,从而预测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外的金融和市场监管权力机构合作,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
(二)委员会的权力
为了实现上述功能,委员会行使以下权力:制定规范市场参与者活动的规则和指令;为了执行监管功能,向市场参与者询问相关经营信息以及接受来自市场参与者的必要信息;在某些特定情形中,约束市场参与者的活动;按照委员会的立法、规则和指令,核查市场参与者的合规性;当市场参与者(以及他们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委员会制定的法定要求时,对其采取制裁措施;参加市场参与者综合管理会议、召集市场参与者管理机构的会议和制定会议议程的项目;要求和接受商业注册和其他公共机构注册的相关费用,以及接受为执行监管功能所必需的信息;和国外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监管权机构合作,为了执行专门监管功能按照法律相互交换必要的信息。
委员会也能够实施拉托维亚基准法案(次级立法)所允许的其他活动,将其作为执行其法定功能的过程的一部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指令对金融和资本市场中的参与者都具有约束力,这些市场参与者必须要遵守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和指令,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2]。
(三)委员会的管理以及领导成员的职务保障
有五个成员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者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所辖部门的三个部长。在和政府机构、金融是资本市场参与者及国际组织的交往中,主席代表着委员会。拉托维亚国会基于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的联合推荐任命正、副主席,每届任期为六年。主席在和财政部长和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协商后可以任命和辞退理事会的成员。被任命到理事会的成员必须能够胜任金融管制工作且有良好声誉,并且在拉托维亚金融部门中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3]。
国会不能任命有故意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但是理事会的领导人和理事,无论最终是否被移交法庭进行审判,也不能任命被剥夺从事任何创业活动的权利的人担任领导和理事。但是,《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构成了故意犯罪,也没有界定“创业活动”的含义。法律明确规定在任期终止前国会不能解雇正、副主席,除非:(1)提交了辞职书;(2)已被指控刑事犯罪;(3)由于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已经连续六个月不能执行职务;(4)拉托维亚中央银行行长和财政部长联名提交提前解雇申请书。但是,关于主席解雇其他理事会成员的法定条件是不明确的,《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法》关于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可能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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