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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对比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浅论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差异对比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差异;影响nbsp;
论文摘nbsp;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具体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变化,并给企业带来了不同的影响。nbsp;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具体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重新界定债务重组、运用公允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完善信息披露。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新准则的变革在企业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对企业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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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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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新界定债务重组nbsp;
旧准则(2001年修订)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依照该准则,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其范围是比较宽泛的。nbsp;
新准则中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该定义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债务重组业务实质。其原因主要在于:其一,如果在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修改债务条件事项,其实质属于捐赠,应使用其他准则;其二,债务重组是以债务人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且以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双赢”为目的,企业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性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有关的会计核算应遵循特殊的会计准则;其三,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没有直接发生债务重组事项所带来的权益或损益变更,就不必通过该准则进行确认和披露,只有在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才体现了债务重组业务的实质。nbsp;
1.2运用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资本或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nbsp;
旧准则(2001年修订)规定,对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取得的资产或资本、重组债务等入账价值均以重组债权或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确认标准。nbsp;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让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进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运用是本次债务重组准则修订最大的亮点,也是最终在会计处理中确认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或损失的根本原因所在。对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受让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可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权人都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取得资产入账价值的计量基础。对于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取得的资本及重组后债务入账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债务人将以取得资本的公允价值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总额(即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以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nbsp;
1.3改变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方法nbsp;
1.3.1重组收益确认的变化nbsp;
旧准则(2001年修订)规定,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债权人不能确认重组收益。nbsp;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转出资产公允价值/转出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1.3.2重组损失确认的变化nbsp;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旧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加以核算。nbsp;
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差异,但在实际账务处理中无较大差异。新准则规定,债权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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