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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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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浅谈“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应用.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在受贿案件中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对案件进行定性的目的。文章一开始,先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了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接着又从受贿案的四个特点:即证据形式单一、取证难度大、证据易变化、证据不完全,得出受贿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然后文章从辅助定案和直接定案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为了避免法学论文的枯燥难懂,文章接着介绍了了原淮阴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某受贿一案,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间接证据在受贿案件中的运用。最后,文章概括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每一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一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间接证据之间以及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关键词 : 受贿案nbsp;nbsp;nbsp; 间接证据nbsp;nbsp; 证据链 众所周知,在法庭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靠证据进行的,但是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取时机,只能依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因为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致使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受贿案件由于行受贿的秘密性,以及受贿人高智商手段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难度大,且由于此类案件主要依靠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难以定案。因此,在受贿案中充分收集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显得更为复杂,也尤为重要。 一、间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nbsp;nbsp;nbsp;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最早是有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的,他当时提出的分类主要是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在我国,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划分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种证明关系,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段,如果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到证明作用。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作用。① nbsp;nbsp;nbsp;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所谓间接的,是指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的证明方式必需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由于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情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所以在利用其定案时,就必须把案内的各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采用逻辑推断的方法来证明案件事实。(3)间接证据具有范围广、数量多、易收集等特点。案件的事实只有一种,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而刑事犯罪的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则有很多,这就决定了证明案件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的间接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非常繁多,决定证据中的各种证据来源都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二、受贿案件中采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 受贿案件由于其自身存在以下特点,凸显出间接证据在认定其案件中的必要性:(1)证据形式单一。在受贿案件中,一般仅以行贿人证言和受贿人供述为主要证据形式,这是因为受贿案件在客观行为上仅表现为行贿人的“送”和受贿人的“收”,缺乏固定的现场、痕迹、物品、作案工具及可见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危害结果。在物质形式上往往是以货币为主要对象,货币流通量大,难以确定其所有者。因此,受贿案件证据形式单一这个特点,决定了受贿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审查、认定证据的难度。(2)取证难度大。在受贿案件中,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行贿人事前一般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求于受贿人,且往往是以小贿换大利的收益人,他们在通常情况下碍于情面和自身的利益不愿作证。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的亲朋好友这些知情人,为了自己的亲人、朋友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般不肯作证。受贿行为的隐蔽性,使得受贿案件取证难成为一个重要特点。(3)证据易变化。受贿案件证据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因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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