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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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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浅谈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   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 刑事立法保护   论文摘要: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事物,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及其法律性质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仍存在争议,因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仍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本文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及财产属性进行论证分析,探究我国应尽快确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体系,以保障我国游戏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      计算机与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涌现,都从客观上对于相关理论研究与立法、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可以采取刑法立法途径加以规制,从而保障游戏玩家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合法权益[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的纵深推进和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1月公布上网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人数已达2.1亿人[2]。而这些网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玩家的大量涌现也促成了网络游戏市场的迅速壮大。 “虚拟财产”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逐渐成为一种时尚。至于究竟何谓虚拟财产,中国法律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支配的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存储空间才能存在的财物,具体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QQ号码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77%的游戏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威胁”[3]。伴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盗号现象也开始普遍出现。据不完全调查,醉心于网络游戏的玩家有超过70%的人遭遇过盗号者的侵害,而几乎所有的网络游戏都出现了盗号者,有些地方亦已出现“盗号”的产业链[4]。因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已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中有些甚至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很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如何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本文即拟在考察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力图从立法途径探讨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刑法规制问题,并就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初步看法。      二、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1、侵犯虚拟财产之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韩国、日本、瑞士等地区的立法、司法都已经明确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用刑法加以规制,且已经出现了针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事判决。在韩国,由于其网络游戏较为发达,相关问题出现较早,故立法也比较先进。目前,韩国法律已经禁止虚拟物品的交易,但是现实中网络犯罪却仍日趋增加。这些现象促使有关部门开始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并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外在于服务商而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帐号中的财产本质上并无差别。这就意味着完全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罪的调整范畴。日本相关法律亦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具有独立的财产价值。因此,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的行为,当然也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必要时可以侵犯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的域外启示比较而言,日本、韩国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不外乎采取立法、司法两种路径予以刑法规制。    2、中国目前侵犯虚拟财产的立法规制。    中国规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由刑法典和专门法规共同构成。具体而言,1997年《刑法》中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文主要有: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相关犯罪。而相关专门法规则包括:1994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等[6]。然而,上述法律法规都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等相关犯罪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没有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现行立法对此便无所作为、束手无策。只要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法律解释,使该现象能够为现行立法相关条款所包容,就可以在不触及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实现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刑法规制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若现行立法条文根本无法包容,则只能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寻求补救。现行法律框架下侵犯虚拟财产的规制现行刑法中的财产罪,在中国刑法中通称为侵犯财产罪,是侵犯他人财产之犯罪的统称。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传统财产罪的所谓“财产”属性,乃是决定能否将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以财产罪追究责任的决定性因素。我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其主要理由在于:   1、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真实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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