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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问题.
论文摘要:
在当前的司法时间中,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它的存在严重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本文通过对超期羁押的定义和分类的阐述来分析出我国产生超期羁押现象的内外因素。在老百姓的眼中,超期羁押现象似乎很正常,见怪不怪了,岂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人权,其基本思想就是保护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一个人不得被违法关押,其个人自由要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一点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之中.但在超期羁押这个问题上,对”人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已表现的淋漓尽致,无论是绝对的超期羁押,还是相对的超期羁押,都是对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的践踏 ,都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它已经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因此,全面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己成为我国诉讼领域的当务之急!根据这些内外因素提出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而又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它的存在严重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刑事诉讼中的公平和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是长期困扰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老大难问题;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绊角石。超期羁押能否得到解决,关系到司法是否公正,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证,也体现了我国人权保护意识的强弱。因此,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从超期羁押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分析解决问题,为增强我国法律对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为堵塞刑事诉讼法中容易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法律漏洞;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更贴近我过法制实践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怎样理解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是我国存在多年的司法问题,长期困饶正常办案,严重侵犯人权,所谓超期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在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起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及时报请批准逮捕;对已批准逮捕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没有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侦查终结;对有在押犯的案件,公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案件审查完毕;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的情况.
从超期羁押概念的内涵中我们把超期积压分成两种: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积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最长的法定期限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绝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lt;lt;刑事诉讼法gt;gt;第124,126,12 7,128条的规定,就一罪而言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只有7个月,超过7个月的羁押行为便是绝对的超期羁押.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在诉讼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了法定期限而又未办理延长羁押期限的法律手续而继续羁押的违法行为,我们称之为相对的超期羁押.例如,根据lt;lt;刑事诉讼法gt;gt;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1).这里的两个月就是相对的超期羁押.因为如果超过两个月后,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经上一级检查机关批准,还可以继续羁押,而这种羁押便是合法的.否则,便是违法的
nbsp;nbsp; 总之,无论是绝对的超期羁押,还是相对的超期羁押,都是对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的践踏 ,都是不尊重基本人权的表现,它已经引起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院和公安部的高度重视,因此,全面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科学合理的提出解决的方案,己成为我国诉讼领域的当务之急!
二.为什么会产生超期羁押
(一).超期羁押产生的外在因素.在我国之所以会产生大量的超期羁押现象的外因是其必然性,”合法”性的原因.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司法救济的不到位.由于我国没有设立审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中立法官审查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司法救济制度.羁押性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一般由检查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申请而决定.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这个决定他本人切身利益的时候提出自己的申辩,而律师在此时的唯一作用就是申请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同意与否又完全取决于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所以,这种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的司法救济的诉讼体制是急待于完善的。
第二,责任追究的不严格。由于超期羁押的责任追究制度至今没有普遍的建立起来,因此办案人员过多的考虑的是破案率而不是办案率,而破案率的关键线索就是口供,通常情况下口供是可以通过超期羁押而“关”出来的。所以,超期羁押成为提高破案率的有效方式,也有挖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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