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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浅谈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的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定权益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劳教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享有和应享有的资格和能力。劳教人员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国内法制化、具体化的范畴。本文着重从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适用法律依据、处遇严厉程度、矫治对象个体权利和救济机制几个方面分析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遵循人权保护价值理念,通过全面梳理、论证和设计劳动教养管理和执行制度,准确、合理界定劳教人员制度和体系等方式,做到人权保护兼顾秩序维护,在法定程序下实现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劳教人员权利nbsp;nbsp;nbsp; 限制nbsp;nbsp;nbsp; 保障
法治、人权是现代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正式纳入新宪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主义为基础的法制理念和准则,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的人权保障和维护法定权益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劳教人员法定权利是人权的国内法制化、具体化的范畴,是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标志及立法依据。对劳教人员而言,则他们作为劳动教养制度中劳动教养法律关系主体的实存状态和行为表现。但是,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存在严重缺陷,因此,讨论这一范畴,不仅是劳动教养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劳动教养立法完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人对此谈几点自己的肤浅认识。
nbsp;nbsp;nbsp; 一、劳教人员权利的范围及其法理依据
nbsp;nbsp;nbsp; 在法治背景下认识劳教人员的权利,必须对劳教人员应有的、法定的权利加以明确解释,必须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加以明确规范。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劳动教养处罚主要是以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更具体的说是限制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劳教人员处于法治机制下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nbsp;nbsp;nbsp; 劳教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所享有或应享有的资格和能力。劳教人员的权利法理依据既包括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范标准,也包括劳动教养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中对劳教人员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还要与国际法准则底线标准相一致。目前,劳动教养专门法律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是劳动教养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近年来,国家立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涉及劳动教养内容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劳动教养行政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了执行劳动教养法律就劳教工作时间中某些问题做出的具体规定。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司法部为规范劳动教养管理颁发的劳教人员管理、教育、生活卫生、执法、警戒护卫等6个部令,以及司法部就有关执法活动作出的专门规定,如《关于推进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同时,我国签署加入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在内的21项国际人权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是我国承诺的义务,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认真履行。
nbsp;nbsp;nbsp; 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劳教人员的权利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涵概三个层面一是自然形态的权利。作为一个自然人所与生俱来的权利,主要是指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是法律形态的权利。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享有除了被限制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之外的广泛的公民权利,主要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监督权、请求权等;三是实现形态的权利,即能够实际享有的权利,由于受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影响,劳教人员有些权利能够实现,如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通信会见权等,有些权利虽未被剥夺,却只能在资格上享有,实际上并不能实现,主要包括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nbsp;nbsp;nbsp; 二、劳动教养执行管理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权利的限制与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nbsp;nbsp;nbsp;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和对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中对劳教人员法定权利的保障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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