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中西部地区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理论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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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中西部地区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理论思考.

浅谈对中西部地区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理论思考. nbsp;  论文关键词:司法考试nbsp;nbsp;nbsp; 基本素质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最低限度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打折的正义   论文概要:司法考试的分数线是保证法律人才基本素质的最低限度,尽管中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相对落后。但是并不意味着中西部地区的国民较之东部地区的国民所享受的正义只能是打折的正义。法律的统一性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如果同一法律在此地与彼此的适用相差千里,民众必会有不平之感,社会的平等感一旦长时间遭到破坏,社会根基就会松动。   引子: 中国中西部基层法院正蔓延着一种前所未有的“法官荒”。在甘肃,每个法庭平均不到2.5名法官,具有法官的资格的人员数量从2001年的979减少到2007年上半年的815人,青海2008年底(至2008年底青海)全省法官(也只有)为1391名。较2002年机构改革前的减少了169名,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6年来,青海省法院系统共有1013人参加考试,通过司法资格考试而取得法官资格的的仅有38人,法官补充率仅有3.8%,而内蒙古自治区1998年在职法官又6335人,2006年为5634人,法官相对减少了10.85%。从1999年以来,全区法院因为种种原因流失的人员有1155人。占编制总数的14.4% 面对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自2002年开始,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达成协议,对中西部地区实行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办法,力图通过此案来解决“法官荒”。现在笔者对此政策进行如下理论思考。   (一)nbsp; 司法公正与法官素质 nbsp;nbsp;nbsp;nbsp; 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高素质的法官。《孟子˙高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此 ,徒法不足以自行。” 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的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因此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业务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至明判分毫归属,无不昭示着是非善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判案犹如医生诊病,懂行的医生才能看好病,法官懂法才能判好案件。庸医会治死人,但这只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而低素质的法官会破坏整个国家的法律。在中国这个信仰权力的国家,法律并没有多大的立足之地,然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法律是苍白的虚设的。况且这样一来,法律在人民心中更是一文不值,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成为天方夜谭。可见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正如法国的著名学者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哈耶尼耶也曾说过:“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 nbsp;nbsp;nbsp; 一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基层法官的素质。因为绝大多数的案件的一审由他们来审判,如果一审判决的公平正义普遍缺失,指望二审或者再审亦或是审判监督程序来弥补,虽然在程序法上并无障碍,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太多太多的制约因素。打官司本是件既花钱又花精力的事,有人因此甚至说打官司是有钱人的消费,普通老百姓一般不会选择法律这条救济渠道,除非他已穷尽救济途径,万不得已。所以让百姓因为一审的不公而上诉要付出的代价需要慎重考虑。近年来所谓涉法上访已成严重问题,都说明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亟待提升,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就履行了这样的职责,淘汰素质低下的不称职的法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法官的专业化和合格化。国家司法考试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通过难度,而其根本原因是为了法律人员的精英性和社会公信力,它所解决的是法官的素质问题,是法官资格的最低标准。司法考试本为淘汰达不到职业要求的人,而对中西部地区实行降低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的办法与司法考试的目的南辕北辙。让一个不合格的人当法官比缺少十个法官更加危险。法官职业不是任何人可以担当的,这项工作必须交给懂法的专业人士,只有这样才能担当起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职责,才能树立法律的社会公信力。坚持制止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的做法可以防止今后的法官制度弊病丛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认为,降低标准一方面会使整个队伍素质降低,从实际操作层面讲降低门槛,当地少数名族人员还是进不去,断层现象还是难以解决。 司法考试和其他职业准入考试不同,司法考试将决定国家把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利交到何种人手里,基于这个原因,司法考试标准在任何时候,任何地区都不能打折扣,我们不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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