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的可行性..doc

浅谈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的可行性..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浅谈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的可行性.

浅谈当事人申请再审采用审查听证的可行性. 目录: 1、nbsp;传统的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及弊端。P1 2、nbsp;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听证程序。P2 3、nbsp;采用听证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可行性。P4 4、nbsp;采用审查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P6 论文摘要: 本文从传统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谈起,说明其审查方式无法律依据,呈现无序状态,随意性很大,也存在着局限性和不科学性。并逐个阐述了三种方式的弊端。 第一种方式是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而不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就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被剥夺了程序启动前的知情权、抗辩权。第二种方式即法官与单方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对方认为法官把自己排斥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之外,剥夺了自己据理申辩的权利,有失公正。这种审查方式有“暗箱操作”之嫌。第三种方式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先后“见面”的审查方式,它虽比前两种方式有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存在审查法官的主观臆断、先入为主或偏袒一方当事人的弊端,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 从司法实践中思考和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审查听证程序。它包括:1、听证前的准备工作。2、合议庭举行听证。3、合议庭进行听证评议并宣布审查结论。此程序具有公开性和简便性,并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推行这种听证制度将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效应:1、有利于确保案件审查的公开性。2、有利于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充分行使。3、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4、有利于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说服教育工作。5、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听证法官公正行使听证的权利。6、从立案口缩紧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减少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数量和随意性,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审判资源。 采用审查听证应注意:1、对一方当事人缺席听证应如何处理。2、对案件审查听证实行“不诉不理”,有选择地听证。3、繁简分流,灵活采用审查听证的形式。 人民法院的来信来访大都涉及诉讼案件,信访的内容一般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要么涉及实体,要么涉及程序,或者两者兼有。申请再审人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改变原裁判。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有以下几种情况:1、《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对生效裁判,人民法院自己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的;3、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提出抗诉的。本文对第1和第3种情况,如何启动再审程序不作论述,主要针对通过信访方式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如何启动再审程序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传统的通过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而启动再审程序的做法及弊端。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复查程序有以下几种:1、《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再审的五种条件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①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6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②从以上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规定,法律既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规定了当事人一旦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再审规定的就应当进行再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传统的做法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审查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第二种审查方式法官是单方当面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第三种审查方式,在当面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后,也通知对方听其申辩理由。在以上审查的基础上,经合议庭评议或不经合议庭评议由主管院长批准,即完成了启动再审程序之前的“应当进行审查”工作。这三种传统的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方式无法律依据,也是依靠经验和惯常操作进行,传统的不一定是科学的,呈现其无序状态,随意性很大,日渐凸显出其局限性和不科学性,其弊端是: 1、第一种方式即最初的法官通过阅卷,进行书面审查,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不接触而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方认为,理还没有讲,证还没有举,却被驳回了申请;被申请再审方认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再审程序已经启动,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被中止,法院的法律文书失去了稳定性和严肃性,有偏袒一方之嫌。当事人被剥夺了程序启动前的知情权、抗辩权。 2、第二种方式即法官与单方听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而引起再审的审查方式,对方认为法官把自己排斥在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之外,只听一面之词,偏听偏信,剥夺了自己据理申辩的权利,有失公正。甚至认为法官在办关系案、

文档评论(0)

ailuojue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