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原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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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内容提要: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变革,由庭前实体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转化,并扩大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力.“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一方面被告人在庭审中获有充分的辩护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庭审当中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无罪狡辩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当庭翻供现象的发生,往往会使案件审理工作复杂化,给庭审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加大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难度,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本文就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比例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多、经济犯罪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居多、重新犯罪人员当庭翻供的比例大;其当庭翻供的主要原因有:畏罪心理作用、侥幸心理、同案被告人串供、死亡、外逃的影响、以及主要证人死亡或外逃、同监号再押犯的误导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并从如何正确看待被告人当庭翻供上分析了预防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对策即做好庭前准备、树立主控思想,从“铁嘴”上下功夫、认真审查证据材料、适应公诉改革要求,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沉着冷静对待当庭翻供、充分发挥庭审教育作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条件、以及提高公诉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效地遏制当庭翻供。 nbsp;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作了重大变革,由庭前实体审查向程序性审查转化,并扩大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力.“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确立,一方面被告人在庭审中获有充分的辩护权,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被告人在庭审当中当庭翻供,拒不认罪,无罪狡辩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当庭翻供现象的发生,往往会使案件审理工作复杂化,给庭审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加大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难度,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因此,如何遏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势头,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切实、有效地惩治犯罪,是当前出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其向侦查或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而且从目前情况看,此现象有上升的趋势。它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决定的。翻供就其本身而言,仍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表现形式。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但无论如何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并提出对自己的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述。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翻供是否能够成立,其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则翻供的内容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 nbsp;nbsp;nbsp; 由此可见,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翻供的阶段,可以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庭审阶段,通常称法庭审理中的翻供为当庭翻供。 当庭翻供有多中表现形式,有的全盘否定前供,做出前后矛盾的供述,有的部分否定前供,承认部分犯罪行为(或否认重罪.承认罪轻,或否认过去的犯罪而承认现行犯罪,或否认自认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而承认自知证据确凿的犯罪等待),有的甚至出于不同的动机.目的(如为了立功或出于哥们义气等)编造未曾实施的犯罪.当然,也有真正被冤枉而提出辩解的无论何种形式的翻供,其性质仍然是被告人口供,因而具备口供所具有的双重性:即一方面,如果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人,他最了解实事真相,他出于真诚的悔罪心理或为刑罚的威慑力所感召而推翻原虚伪供述,则无疑具有最大的证明力。如果他是无辜的,如实陈述也有利于查明案情。另一方面,基于被告人与案件的结果或多或少具有利害关系,特别当被告人确曾犯罪时,就会基于主观恶性和趋利避害的本能而力图逃避刑罚的制裁,从而推翻原本真实的供述,故而其虚伪性最强。实务上,不乏推翻原先的虚假供述而做出真实的供述的情形,但推翻原本真实的供述而作出虚伪供述的情形很普遍。翻供给认定案件实事带来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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