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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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避税港的负面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一、避税港的概念、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一)避税港的概念和特征   避税港,又称避税天堂或乐园、避税绿洲。关于避税港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从学术角度讲目前也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当前国内外比较有影响的有关避税港概念的观点主要有:   1、我国学术理论观点:认为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一种特殊优越的税收环境,以诱使国际资金、技术和劳务从高税国流入的国家和地区。其模式具体有六种,一是“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模式,指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税种较少,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二是“免征境外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仅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而放弃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的征税权。三是“免征某些所得税”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四是“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模式,指所涉国家(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虽课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税,但对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实行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以此来吸引外资。五是“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模式,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但税率较低、税负较轻。六是“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模式,指原来竭力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2、外国学术理论观点:国际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一个对流动性经营活动无税或仅有象征性税收的国家,只要满足下列三个附加条件之一,就应被视为避税港:⑴它不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⑵它以不是透明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⑶非居民无须在避税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优惠。   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避税港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①从纳税人角度看,避税港是可以帮助跨国投资者实现避税愿望的国家或地区。但也应该看到,各国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跨国纳税人利用国家之间税收制度的差异进行税收负担量小化的筹划及运作也是理性且无可厚非的,不能因为税收制度的差异就将一个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港。   ②从居民国角度看,避税港是导致本国不应当损失的税收实际上却损失了的国家或地区。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公司)的全球所得拥有征税权,避税港为了吸引跨国投资者不仅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而且还采取各种手段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利益,使居民国难以有效地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致使居民国税收损失,而跨国投资者及避税港则形成双赢局面。   ③从避税港的判定标准看,税收优惠只是判定标准之一,税收优惠的制定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据此还足以使一个国家或地区成为避税港。因此,是否愿意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收信息、优惠政策是否透明、外汇进出是否自由、金融环境是否宽松、公司设立及管理是否简便灵活(如经营地点不受限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是否严格、移民及签证是否便利等也是判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构成避税港的重要标准。   (二)避税港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其负面影响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以及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成为避税港的方式,采取各种优惠和保护手段,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跨国投资者则对避税港进行充分利用,其避税的外在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途径主要为:   一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受控基地公司的设立并非属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因此,受控基地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⑴属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不受居民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⑵基地公司被居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可以加以人为利用;⑶经济利益主要或全部处于避税港之外,即产品在避税港之外制造,也在避税港之外销售;⑷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在产品的购买环节,或者在产品的销售环节,或者在产品的购买及销售环节存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基地公司的类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设置,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服务公司,等等。   二是在避税港虚构业务往来。即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后,将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人为地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使原本涉及两方的交易,虚构为涉及三方,从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滞留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借以逃避应在高税国承担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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