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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涉农资金中关联交易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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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侧重于运用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优势,对预算支出进行审核,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提供可靠依据,通过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审核,为财政支出预算管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财政的一项固有职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构筑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评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如何更好地发挥评审机构的作用,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拓宽评审工作范围,确立更好的管理模式及操作规程,成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当前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一、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历史回顾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建立始于1950年。借鉴前苏联的概预算定额管理制度经验,政府成立了建设银行,对当时的政府基建拨款、基建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核,代行财政职能,并由建行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加强财政部门在建设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建行代行财政职能已不适合,1994年财政部收回了原委托建设银行代行基建管理的职能,由各地财政部门内部成立相应的机构对政府基建投资进行审核。广东省1996年11月15日发布的粤财基[1996]60号文《关于加强我省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抓紧收回原委托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有关支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把基建财务管理纳入财政管理”。1996年广州市财政局将原委托建行代行的财政职能收回,2000年成立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我区也于2002年8月1日成立了广州市番禺区基建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番禺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现状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开展工作起步时间先后不一致,所以目前财政部尚未统一规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运行模式及管理体制,而是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内部管理办法,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呜”。
目前评审机构接受任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由人大或政府立法,授权评审机构全权负责对基建工程的概预结算进行审核评审,这种模式权威性高,评审力度大,充分体现了财政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如福建厦门市及四川省评审中心即采用这种模式。
第二、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台有关规定,授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如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业务,也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目前大部分评审机构均采用此种模式,我中心目前也采用此种模式。
第三、由财政部门将评审业务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对于一些评审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目前采用此方法。
我中心自2002年8月1日成立以来,共接受财政局委托评审任务300多项,审核金额约16亿,核减金额约2亿,核减率12.5%.经过我中心的评审,促进了项目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了建设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损失,起到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服务和把关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由于成立时间短,各地财政部门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自己不同的评审重点及评审机构,目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运行模式及管理体制尚未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存在职能定位不明晰,评审范围不广,评审机构建立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评审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有一定影响,在当前财政评审工作越来越显示其出其重要性的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就非常必要了。
第一、目前评审任务是采用财政委托评审方式,造成评审机构工作缺乏计划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能自主确定评审项目,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局面,评审时间与评审质量方面的矛盾很难协调。因此应出台有关财政投资评审法律法规性文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使得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在进行之中才会有更大的力度及社会支持度。作为财政管理的服务机构,只有正视现实找准位置,才能正确处理好评审机构与财政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全面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开展。
第二、宣传力度不够。由于评审机构成立不久,社会知名度不够高,普遍存在有的单位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有的单位甚至有抵触情绪,将评审机构等同于中介机构,认为我们是按评审核减额收费。有的单位对我们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不清楚,评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要不断地调研、协调,加之我们人手少、任务重,无形中加重了工作强度,延长了评审时间。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应借助媒体如报纸、电视和有关专业杂志,通过介绍、宣传评审工作的性质、作用和意义,来争取各级领导、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以提高我们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
第三、评审范围不广。在委托评审模式下,评审范围很难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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