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和对策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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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和对策探索.

超期羁押成因分析和对策探索. 内容摘要   超期羁押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执法难题,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   导致超期羁押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包括立法、制度、主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由此决定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对策也应该是综合性的。   关键词:超期羁押;刑事诉讼;成因;对策 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司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2003年上半年仅全国法院系统清理的超期羁押案件就达1967起,涉及4060人。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规定中规定了八项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措施。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防止超期羁押的司法工作机制,努力实现防止超期羁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清楚地看到,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的问题重复出现。目前解决超期羁押问题工作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远没有大功告成,更不会一蹴而就。超期羁押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还没有根除。因此,从深层次上深入分析超期羁押产生的原因,并探讨相应的既能治标又能治本的对策尤为必要。 nbsp;nbsp;nbsp;nbsp; 一、超期羁押的成因分析 nbsp;nbsp; (一)超期羁押的立法成因 nbsp;nbsp;nbsp; 1、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正当程序的诉讼模式下,比较强调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制约控诉方的权力,增大了裁判方的权力,希望裁判方能及时地介入诉讼双方的“纷争”,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所以,迅速审判则成为必要与可能。如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就将迅速审判作为一般原则[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列举了适用迅速审判程序的情况和方式。基于有效地控制犯罪的需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这是公安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 nbsp;nbsp;nbsp; 2、立法对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未作分离,导致了羁押适用的普遍化。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羁押无疑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较长时间的监禁,从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最严重、最深远的侵害。刑事拘留和逮捕一旦获得授权,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采取长达14天、37天甚至两个月的持续羁押,这种立法体制极易导致羁押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严重的任意化和随意化。超期羁押也就随之出现了。因此,必须对这一措施施加较之刑罚更为严密的法律控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作出严格区分,拘留完全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逮捕由检察院批捕部门依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决定。羁押被当成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直接后果,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 nbsp;nbsp;nbsp;nbsp; 3、立法没有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的分离,导致羁押期间严重依附于诉讼期间或者办案期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被害人基本权益和自由为基本使命的官员权力控制法,它所应明确限制的主要是羁押期间,而不是诉讼期间,尤其不能是侦查期间。“无权利则无诉讼”,“无诉讼则无程序”。只有在人的权益面临威胁、限制和剥夺的场合,诉讼程序的建立才具有正当性。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进行,固然理应有期间的限制,但也不应过于机械化和僵化。这是因为,犯罪有轻重之分,刑事案件也有繁简之别,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侦查期间得到侦破、审查起诉结束甚至审判完成,这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无论案件的侦破、审判需要多长的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却不可能无限期地延长下去,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诉讼期间的延长而过多的牺牲。 nbsp;nbsp;nbsp;nbsp; 4、某些立法规定过于粗糙,导致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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