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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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

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 在本文未阐述其论题前,先理清与明确“价值”一词的含义是相当必要的,因为“价值”一词在哲学上有多种含义,因此,把握其主要内涵和特点将有助于我们的共同认识。一般来讲,价值总是与真、善、美及有用性等伦理、文化现象发生联系的,但不论它有怎样的含义,笔者认为,它都应是属于人的一种内心确信性的善德判断,具有符合社会、自然规律和理性的特征。用这种价值观念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之价值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认识是相当不足的,不仅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而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丰富与完善。   程序公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主题被提出,是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的。因为在法院当中提出公正主题并不具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它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只不过是在过去,在实体法方面提倡与宣扬公正的意义多些、普遍些,如公平、正义等;而在程序法方面提及公正的意义少些、狭窄些。至于在哲学上从价值角度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的问题,那就更为鲜少了。产生我国这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程序公正理念滞后的状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传统的农耕经济因缺乏商品交换与竞争,导致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种豆得豆、种瓜得瓜”的思维方式,即注重于追求事物的实体性结果实体法而忽视了事物发展的过程程序法。二是同这种农耕经济相适应的是中国社会长期来缺少民主与法治的传统与氛围,中央集权长期统治中国,造成行政命令、行政意志充斥了社会各个领域,也使得“按程序办事”成为了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奢望。三是程序立法远远落后于实体立法,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里,由于没有诉讼法可循,司法机关基本上是按政策或社会形势需要来适用法律;文革结束后,虽然制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其他领域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却是很久以后才出现的,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后来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其价值很不全面;四是司法主体法官、法院本身深受行政行为、行政意志的影响与制约,不论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本级党委、政府与法院之间,抑或是法院内部的法官与法官之间,都存在着很强的行政依附关系,行政意志支配着法官的执法行为,因此,即使后来都有了三大诉讼法,但长期以来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法官为了自身的利益仍不得不听命于长官意志而随意超越与突破法定的程序。因此,司法公正主题的问题,笔者认为,它应是以程序公正为主要诉求的问题,唯有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被提起与重视,才能对目前司法不公产生纠正作用,尤其是在我们日益追求法治目标,需要建立“程序的正当统治”之际,其现实作用与意义更为重大。   程序公正的价值其重要性并不亚于实体公正之价值,这一点,过去往往是我们所忽视的。例如在审理一个盗窃案判处被告人二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中,可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不依程序办案,另一种是依程序办案。第一种情况,可以说,在不讲究程序公正的前提也就是在司法专横的方式下,同样也是可以做到量刑二年准确实体公正的,但这种实体公正的价值给人的感觉总是太任意、太随便了,基本体现不出审理过程应有的民主性、公平性、合理性等,而这时感受到司法公正价值的也许只是一方即法官,其他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法庭上的旁听者,都难说是感受到这种司法公正之价值的,因为他们所看到所感受到只是法官的一种脆弱性的主观下判,其所有的理性与逻辑在程序中都得不到应有的展现,更谈不上值得论证了。谁敢保证这种不讲程序的审理是绝对正确﹖而第二种情况即在讲究程序正当的司法方式下做到量刑二年准确实体公正则是很大的不同,因为这时,法官不仅使被告人及诉讼代理人以充分的辨解权利与机会,而且,他们能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事实认定的过程并同控诉机关平等对辩,把事实、证据及法理讲清说透。这样,即使法官判决的结果仍是以盗窃罪定性并判处被告人二年徒刑为告终,但这时,感受司法公正的也许已不单是法官个人,而是整个诉讼参与者,包括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在场的旁听者,因为他们看到了程序的合理、公平与民主,以及法官为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与条件,这样的一套程序运作方式及价值的反映,使人不得不由衷的信服与喜欢。因此,程序公正价值同实体公正价值一样,不仅都具有重要性,而且程序公正价值就其影响与作用来讲,更比实体公正价值的作用之深远,因为它是一种成熟性的法定操作规则,法官长期依此规则运作,不仅能使人们不断地接触到公正价值,而且使人们对司法主体的行为产生信心和尊重。   当我们明白了程序公正的价值意义后,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明确研究与探讨这种程序公正的价值之内容与构成的重要性。中外法学家对程序公正的研究成果为我们探讨程序公正之价值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参考依据,如美国自然法学家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把程序公正列为三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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