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doc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doc

  1. 1、本文档共2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 摘要: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长期存在,对被逮捕人和政府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根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关键词:逮捕数量nbsp; 逮捕率nbsp; 理性解读nbsp; 功能异化 阅读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这样一段话似乎令人“振奋”:“面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形势严峻的状况,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职能,……依法快捕快诉,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安定。全年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提起公诉867186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3%和9.3% 。”类似的语句在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都可找到,可谓司空见惯,似乎不足为奇。从报告中的语气来看,检察机关无疑是把不断攀升的逮捕数字和与政府公布的GDP增长率相当的逮捕增长率作为一项巨大的工作成绩来总结的,而且也获得了社会较为广泛的认可。然而,在法治和人权成为普适价值的今天,这样的观念与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显然格格不入。殊不知,正是在这种追求逮捕数量和逮捕率的观念主导下,逮捕功能被严重异化,普遍羁押的局面才得以形成,超期羁押这一颗毒瘤才难以清除。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情势下,我们必须理性地解读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矫正被异化的逮捕功能,完善逮捕程序。本文将指出我国逮捕措施适用的现状及其特点,陈明其弊害,分析逮捕功能异化的表现,提出矫正之策,为我国逮捕制度的现代化提供理念支持。 一、我国适用逮捕的现状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逮捕措施的适用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逮捕数量巨大,逮捕率高。近年来,每年逮捕的人数约在80万左右。由于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这就意味着每年新增大约80万人遭受持续时间长短不等的未决羁押。如果加上往年积累下来的未决羁押人数,那么看守场所的实际羁押人数要多出许多。历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逮捕率即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的人数与提起公诉人数之比,也相当之高。如1998年—2002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逮捕率为98.23%。其中,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82万名,提起公诉81.5万人,逮捕率约为100.61%。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64776人,提起公诉819216人,[①]逮捕率约为93.35%。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而提起公诉人数为867186人,[②]逮捕率约为93.53%。200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404115人,提起公诉407872人,[③]逮捕率约为99.08%。从近年的情况来看,逮捕率均在93.35%以上,2001年的逮捕率竟超过100%。而从近三年的数字来看,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中逮捕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第二,羁押时间长。羁押分为拘留和逮捕后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被逮捕后即带来羁押的后果,被逮捕后实施的未决羁押从侦查阶段开始一般持续到一审判决生效或二审程序终结,伴随整个诉讼过程,因此时间相当长。考察程序法律的变革可以发现,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在1979年和1996年的法律修改中两次被延长,即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之前的拘留期限从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中的24小时延长到1979年《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中的3天(特殊情况下7天)再延长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类案件”的30天,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也相应地从48小时延长到3天再延长到7天。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但又规定了一些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使得这些期限失去了“期限”的意义。如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此,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ailuojue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