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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税法发展初探==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财税法发展初探==
研究背景:
nbsp;nbsp;nbsp; 现在互联网对于我们来说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互联网正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显著的影响着经济效率。
nbsp;nbsp;nbsp; (一)互联网传输技术的低成本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作用十分明显。
nbsp;nbsp;nbsp; (二)网络影响交易成本,进而改变产业结构,改变经营管理的模式,最终实现整个杜会的经济效率的飞速提高。
nbsp;nbsp;nbsp; (三)互联网提供的大量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为企业内部整合、调整结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提供的动力和压力。
nbsp;nbsp;nbsp; (四)互联网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提供了无限的信息数据库,使我们原来不敢奢望的资源共享成为可能。
nbsp;nbsp;nbsp; (五)互联网的公开和透明,也为政府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广阔的开拓空间,提高政府管理国家的效率。
nbsp;nbsp;nbsp; 一个结论昭然若揭: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nbsp;nbsp;nbsp; 电子商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它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以网上的实物、资讯、乃至服务为交易内容,依靠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崛起,成为新的热点和增长点。
nbsp;nbsp;nbsp; 然而新的事物的产生,必然带来新的问题。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原则、税收概念与规范形成了冲击,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本文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探讨我们面对电子商务,在税务、税收政策上所要应对的挑战,以及相应的可以采用的对策。
nbsp;nbsp;nbsp; 电子商务定义:
nbsp;nbsp;nbsp; 探讨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定义,对于电子商务的内涵,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经济学界也没有就此达成一致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利用因特网,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至洽谈、订货、在线收付款、开据电子发票以及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因特网完成的商务系统。也有人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新的商业交易模式,其主要功能不仅包括网上电子广告、定货、付款、货物和服务递交等电子交易内容,而且包括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生产调度、物资调配等电子商业内容。笔者认为上述定义都停留在表层上,没有真正揭示概念的内涵。作为一个较新的经济学范畴,电子商务至少有以下内涵:(1)它是使用互联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2)它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3)它是把信息转化为数据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递。
nbsp;nbsp;nbsp; 如前简要说明,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第二,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第三,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静态和影像的)、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电脑程序)等。[1]
nbsp;nbsp;nbsp; 电子商务给财政税收带来的冲击
nbsp;nbsp;nbsp; 按常理,电子商务仅仅是商务交易手段多元化的一种表现,并没有脱离贸易的实质。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大幅度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政府的财政收入非但没有上升,反而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其一,由于很多公司、企业等开始大量转向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使得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锐减,自然就波及到现行税收,造成了损失;其二,立法上的“真空”地带。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一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来弥补其滞后性。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不仅发展迅速,而且来势凶猛,大有铺天盖地之势,将我们的立法机关搞的措手不及,我们不得不承认,电子商务的发展的确是超过了我们的预期。这就使得“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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