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易科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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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罚金刑易科之我见.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它以犯罪人具有缴纳能力为执行的前提条件。失去了这个条件,罚金就不能执行。罚金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同样的犯罪人由于贫富的差异在执行中出现不同的两种结果。为了维护罚金刑的严肃性,法律必须提供变通的解决办法,罚金刑易科就是主要的解决办法之一。虽然罚金刑易科问题只是属于罚金刑执行中的问题,但是,其重要性却足以关系到罚金刑本身的存亡。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易科问题进行探讨。 nbsp;nbsp;nbsp;nbsp;一、罚金刑易科的形式和现状 nbsp;nbsp;nbsp;nbsp;罚金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金钱为内容。因此,罚金对无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不能执行,这是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补救,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不同的规定,但广泛采用的办法是易科。 nbsp;nbsp;nbsp;nbsp;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具体到罚金刑易科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以罚金代替所宣告的徒刑,其二是以其他刑罚代替所宣告的罚金刑。我国刑法中没有易科的规定。根据外国的刑事立法,罚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nbsp;nbsp;nbsp;nbsp;1.罚金易科自由刑、当被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自由刑以代替罚金刑。如德国、日本、印度、捷克、匈牙利等国都有这种规定。 nbsp;nbsp;nbsp;nbsp;2.罚金易科劳役:当被判刑人不能缴纳罚金时,易科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以代替罚金的缴纳。 nbsp;nbsp;nbsp;nbsp;3.易以训诫即以训诫代替罚金刑执行。1935年旧中国刑法第43条规定:“受拘役或罚金刑的宣告,而犯罪动机在公益上或道义上显可宥恕者,得易以训诫。” nbsp;nbsp;nbsp;nbsp;4.自由刑易科罚金:即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世界上部分国家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 nbsp;nbsp;nbsp;nbsp;在我国,罚金刑易科问题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的一个禁区。在理论界,人们大都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坚持禁止易科的原则。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之一是,禁止易科徒刑和易科罚金,这是由我国刑罚的目的决定的。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适用刑罚,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定自由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一定的惩罚,对防止犯罪分子继续犯罪是不可能的。如果对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易科罚金,只要缴纳一定金钱就可以获得自由,难以使犯罪人真正认罪服法,如果对适用罚金的犯罪分子易科徒刑,就会使其认为因无钱而坐牢,进而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对抗教育和改造,而达不到刑罚的目的。禁止易科的理由之二是,认为允许易科,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总是有好有差的,如果因为其经济状况较差,无罗缴纳罚金而被剥夺自由或如果经济状况较好的犯罪分子通过缴纳金钱而不受拘禁,那么人人平等又如何解释呢?刑罚既经确定,再以易科变更,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有失法律的尊严。这也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可能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 nbsp;nbsp;nbsp;nbsp;在我国法律中,不允许将剥夺自由的刑罚易科为罚金,也不能将罚金易科为剥夺自由的刑罚。但是在我国司法界,禁止罚金刑易科的戒律与罚金刑变相易科的现象一直并存。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矛盾现状说明,与其这些现象经常出现,不如从法律上恢复罚金刑易科制度在刑罚体系中的本来位置。 nbsp;nbsp;nbsp;nbsp;二、罚金刑易科制度的确立与思想观念的变化 nbsp;nbsp;nbsp;nbsp;罚金刑易科问题,中外学者褒贬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是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一直存有不同认识。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从多年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旧的观念不除,罚金刑易科制度就难以确立,而易科制度不确立,罚金刑就不可能在刑罚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力。 nbsp;nbsp;nbsp;nbsp;1.罚金刑易科与刑罚观 nbsp;nbsp;nbsp;nbsp;对罚金刑易科制度的首要非议,是所谓的“以刑代罚”和“以罚代刑”。究竟什么是刑?什么是罚?很显然,这里的“刑”是指剥夺生命和自由的刑罚,“罚”是指剥夺财产的刑罚。罚金刑是以剥夺罪犯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在单科罚金的情况下,往往给人造成以钱赎罪的印象,罚金刑易科制度也往往让人们认为“以刑代罚”或“以罚代刑”。 nbsp;nbsp;nbsp;nbsp;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对一般犯罪来说,刑罚共分八种,即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种附加刑。这八种刑罚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任何抬高一种而贬低另一种的做法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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