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法规竟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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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法规竟合.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法规竟合. 刑法上的法规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只造成一个侵害后果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不止一个构成要件,但因着某种原因,实际上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而排斥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法规竞合是刑法上的重要问题,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对于法规竞合的认识也各有不同,在法规竞合的称谓、定义、本质、范围、适用原则等方面存在颇多争论。①造成这种意见纷争状况的原因很多,在我看来,理论背景的影响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对刑法的其他问题有着重要影响。综观有关法规竞合的诸多观点,就可以发现,尽管大家在有关法规竞合的诸多方面均有争论,但在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中,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无法避免犯罪构成理论。这表明犯罪构成理论对于法规竞合至关重要。而另一方面,由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同,使得受犯罪构成理论影响巨大的法规竞合的理论也因之而具有不同内容。对此,本文拟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法规竞合的关系上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一、两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比较   构成要件被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来使用是自费尔巴哈开始的,在此之前,构成要件这一概念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经过斯求贝尔、贝尔纳、梅尔凯尔、亚菲特、弗兰克、贝林格、麦耶等学者的进一步研究,犯罪构成理论日趋成熟,并波及影响到日本、苏联、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又经过当地学者的研究而各具特色。②   英美法系国家当然也研究犯罪论的问题,但由于他们重视判例法的研究,在犯罪是否成立这一问题上所采用的方法与大陆法系颇不相同。③他们也不深入研究法规竞合等这些在大陆法系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尽管英美法系的犯罪理论颇具特色,但与法规竞合理论的关系却并不密切,故我们就省去了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理论的介绍与比较,而只重点介绍与法规竞合关系密切的德国、日本以及苏联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nbsp;一nbsp;)nbsp;德国和日本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德国是大陆法系刑法学发达的中心,现代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也起源于德国,它在这方面的研究一直走在前列,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当然,说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只是一个笼统的概括,在其内部,也存在着不同意见。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麦耶和梅兹格所提出和建立的两个体系。麦耶在其名著《刑法总论》中对贝林格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了修正,把犯罪的概念修改为犯罪就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而归责的事件。建立了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条件,而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而且,它与违法性和责任虽然关系密切,但却是严格区别的。④梅兹格所建立的体系是行为—责任—不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犯罪构成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行为,它先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而存在,还仅是事实性行为。第二是不法,它包含着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两方面的内容,并且将二者一体化,而与责任相区别。第三是责任。这样就形成了“行为—违法类型—责任”的体系而不同于麦耶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责任”的体系。⑤   日本学者的思路总体上是沿着麦耶与梅兹格开辟的道路前进,而对构成要件、违法、责任三者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构成要件与违法的关系上,大冢仁认为麦耶的观点是正确的,反对梅兹格忽略模糊二者的区别,而使用把二者合一的“不法”这一概念的作法。在构成要件与责任的关系上,麦耶与梅兹喀都没有作深入的论述。小野清一郎和德国的格拉斯均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性同时也是责任的类型化。大冢仁赞同这种观点,但他指出,对违法性和责任而言,构成要件的类型性意义有着显著的不同。在违法性中,违法性的判断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有着共同性。关于责任则有所不同,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为了说明行为人对它负有责任,还必须深入到行为人的人格之中去研究。这些责任要素有责任能力、责任故意、责任过失、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等。⑥   具体而言,在实体上、结构上,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的要素包括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⑦在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中,包括以行为为中心的一系列要素,其一是行为,即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人类行为。其二是行为的主体,也称客观的行为者要素。其三是行为的客体,即行为直接指向或侵害的东西,是具体的人和物。其四是行为情况,即行为发生时的时空条件。在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性要素中,并不包括刑事法规保护的客体,即刑法法益。但法益虽未被直接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而在解释构成要件上,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⑧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是在主观的违法要素的理论下出现的,一般是将主观要素作为判断违法的对象。关于它的内容,理论界的观点并不一致。一般而言,大都承认目的犯的目的、倾向犯的主观心理倾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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