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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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机制研究.

防范不良信贷资产的法律机制研究. 频频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各国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累积,加剧了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动摇了国民和外国投资者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以致于引发金融危机,应是主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现状   众所周知,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数额巨大。按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比例约为20—25%左右,按20%计算,1990—1996年不良信贷资产数额如下表: 年份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不良贷款金额(亿元)  2951.96   3518.96   4216.34    5173.94nbsp; 6488.24   7849.92    9486.90   由此可见, 一方面, 不良信贷资产存量数额巨大, 到1996 年达9500亿元,而同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与呆账准备金合计约为3200亿元,因此,只要不良贷款回收比例低于40%,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另一方面,不良信贷资产增量不断累加。由于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及政府的干预,银行对陷入困难的企业不能见死不救,“安定团结”之类贷款的发放,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迅速累积。所以说,化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存量不良信贷资产,特别是进一步预防增量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已成为减少和降低金融风险,形成良好金融秩序,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不良信贷资产成因的一般分析   不良信贷资产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体制政策上的,也有经营管理方面的;既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从体制方面看,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金供给制和财税改革后的“拨改贷”所形成的银企依赖机制,使国有银行的大量贷款在国有企业中沉淀、呆滞,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历史原因;从政府方面看,政府行为过界过大,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机制名存实亡,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资本化,是不良信贷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从企业方面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彻底转换,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大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根本原因;从银行方面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   (三)不良信贷资产成因的法律分析   1.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 《票据法》、 《担保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在此之前,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信用贷款多,担保贷款少,发放了许多政策性贷款,现都基本上成为不良贷款;另一方面,《证券法》、《信托法》、《政策性银行法》、《金融监管法》、《社会保障法》及金融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与信贷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金融市场极不完善和规范,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2.法律规范未真正得到执行。由于行政干预的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并未得到切实贯彻,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自主经营权未充分落实,各种“安定团结贷款”、“扶贫性贷款”、“救济性贷款”等常以红头文件形式压向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无法控制信贷风险;对部分资不抵债或名存实亡的企业,银行不但难以起诉申请其破产,使早已成为呆账的银行贷款只能长期挂账,甚至还不得不继续追加贷款,使其生存下去;企业利用《破产法》逃废银行债务,使企业破产就是“破银行的产”等等,都造成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   3.法律意识淡薄。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直接干预银行依法收发贷款;而有些企业则将银行的钱看成是国家的,借了就不想还,或借转制之机,假破产、兼并、租赁、承包等之名,有意悬空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也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大量存在,都为不良信贷资产的产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从上述分析看,不良信贷资产的成因是复杂的、多变的,我们可以采取经济、行政的手段进行短期的化解和防范,但从法律角度建立一套内外结合、纵横统一的防范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诱发不良信贷资产产生的各种因素,为依法治理金融,确保金融业的良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最终达到保障金融业长治久安的目的。   二、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完善   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制度需从商业银行外部、内部两个方面考虑。   (一)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的外部保证机制   1.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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