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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nbsp;我们通常所说的性行为是指合法的性行为,是指广义的性行为范畴,除夫妻性行为外,其他有关性行为均称为非婚性行为,也称非法性行为,它是指发生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的性行为,包括男女之间的婚外性行为和发生在同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基于自愿情况下的婚外性行为、同居性行为、重婚、通奸、卖淫嫖娼和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强奸、流氓、猥亵以及其他没有合法条件的性行为。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问题是指因非婚性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包括金钱利益的损失),基于法律规定或道德伦理而提出的赔偿问题。从诉讼理论来审查,有它的可诉性,能够顺理成章地成为人民法院主管的诉讼案件,而从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错、是否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基于合法情况下的赔偿依据、归责原则来审查,则应具体分析,一类是侵犯性权乃至人身权的损害行为,依照民事法律而予以裁判赔偿的可胜诉纠纷。另一类则缺乏合理性、合法性,没有合法前提条件的赔偿是不能成立的,成为一类可诉而不可胜诉的败诉纠纷。我国婚姻法的修改,其中一条重要的就是关于婚姻的实质内容、合法婚姻的界定以及因婚姻结成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凡属非婚性行为都是非法的。
nbsp;nbsp;nbsp; 一、非婚性行为损害现状分析
nbsp;nbsp;nbsp; 从古至今,历代社会均有“一夫一妻”制度,而在清代以前,则没有很好地予以执行,新中国成立后,由一部新的婚姻法统率,已经形成了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家庭生活方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发生,并促使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和诉讼的生成。
nbsp;nbsp;nbsp; (一)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提高。
nbsp;nbsp;nbsp; 1、性权是人身权,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三个方面。其中的性生活是指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性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没有性生活的婚姻是难以想象的,也是违反人性的。但是,婚姻中的性生活,仍然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条件,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不应当违背对方的意愿强行进行性生活。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违背一方的意愿强行进行性生活。按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在夫妻之间基于不自愿情况下的性生活也可能构成强奸,是否要以强奸罪来论处,则要看具体情节而定。在以往的社会生活中,发生类似不自愿情况下的性行为(包括婚姻性行为和非婚性行为),特别是作为女方,一般不愿将事情传开,有很多没有依法行使保护自己的性权,即没有依法保护自身的人身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人身权,乃至对性权的保护意识大大提高,这是法治进步催醒和强化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结果,社会发展进步在刺激权利需求的同时,也提升了公民识别与主张权利意识的能力,使得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摆上法官的案桌上来,这种权利主张已经触及民事司法诉讼的深层次问题,如司法理性和道德法律问题分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等,势必推动法官尽快研究这一新类型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2、性权是自由权,它属于人身自由权即人权的范畴。但这种自由性权必须建立在合法婚姻基础之上,是在合法婚姻基础之上的自由,它指的是在合法婚姻、夫妻自愿的性生活权利,除此之外所发生的一切性行为,均为非婚性行为。
nbsp;nbsp;nbsp; (二)非婚性行为的产生与形成
nbsp;nbsp;nbsp; 从社会历史来看,虽然都强调“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基本组成,但总有“夫”或者是“妻”越墙而为,有的甚至是没有成为“夫”或者“妻”就擅自闯入两性禁区,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对两性关系的调整与维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一度时期,我国两性关系步入正常发展之路。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社会生活中若干非婚性行为的现象又逐渐增多,它直接损害夫妻关系的稳定,破坏人身权的保护。
nbsp;nbsp;nbsp; 1、非婚同居行为剧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的进步和开放,我国公民的性意识、性观念、性行为和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婚前同居、婚外同居的现象增多便是主要的表现,由此导致非婚性行为的大量出现,也就必然导致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的产生。2、非婚性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身心健康上的损害,也可叫着性行为后遗症。具体表现形式为非婚性行为导致女方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以及引发女方不孕不育等后遗症、性交过程中发生窒息死亡、传染性病等。还有日益增多的性乱、卖淫嫖娼和同性恋行为使得非婚性行为损害后果趋于严重,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3、网上虚拟空间的亲密接触(网恋或者网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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