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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高利转贷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内容提要】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关 键 词】高利转贷/“高利”标准/转贷牟利
nbsp;nbsp;nbsp; 我国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高度发展,各行各业扩大再生产中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但由于受国家宏观经济指导对信贷资金的使用规模、方向等方面的控制,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信贷资金供需不平衡的矛盾。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刑法中缺乏相应的刑事惩治规定,致使这种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刑法修订时,针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其他滥用贷款的行为,许多有识之士提出应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贷款罪。但是,考虑到金融领域犯罪圈不宜过分扩大,我国1997年刑法只将高利转贷这一滥用贷款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在条文之中。本文仅就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展开讨论。
nbsp;nbsp;nbsp; 一、“套取”行为的认定
nbsp;nbsp;nbsp; 刑法有关本罪的规定明确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即高利转贷罪的客观行为构成要件之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于何为“套取”行为?理论上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但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得到的贷款。① 也有学者从文义上对套取进行了分析:何谓套取呢?“套”,在字典中解释为“以计骗取”之意,套取就应是施以某种计谋骗取。根据文字含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理解为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理由如谎报借款用途,采取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出人民币或外汇。也就是说,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编造借款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不打算将贷款用于借款合同上所载明的用途,而是要非法高利转贷给他人,表现出行为人贷款理由的虚假性和贷款行为的欺骗性。②
nbsp;nbsp;nbsp; 笔者认为,这里所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获取由正常程序无法取得的贷款。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事实上借款人不按照正常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就证明了其贷款的理由和贷款的条件均是虚假的。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行为人申请信贷资金,必须有正当的用途,符合贷款条件。本罪行为人由于目的是高利转贷他人,所以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nbsp;nbsp;nbsp; 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了借款人的义务,即:①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②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显然本罪的行为人也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
nbsp;nbsp;nbsp; 行为人往往在《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中虚拟不真实条款,掩盖其贷款真实目的,并通过各种手段蒙蔽贷款人的调查、审批和检查套取信贷资金。因而“套取”有一定程度的欺骗性。
nbsp;nbsp;nbsp; 二、“高利”标准的确定
nbsp;nbsp;nbsp; 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如果仅仅有套取信贷资金后的转贷行为,但其转贷利率并非属于“高利”,则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仍不构成本罪。对于何谓“高利”学界存在争议。
nbsp;nbsp;nbsp; 有一种观点认为,“高利”是指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较大比例转贷给他人。③或认为“高利”是指行为人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所定利率远远高于其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套取的信贷资金利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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