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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内容摘要:当历史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也进入了新的领域。随着中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大限到来,各家商业银行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近年来金融领域暴发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特别是银行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商业银行重业务发展、轻风险管理的弊端暴露无疑。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通过重新审视和定位内部审计职能以加强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关键词:股份制商业银行 内部审计 公司治理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我们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叫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即关于公司内外部利害关系人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各利益相关各方之间的制衡机制。这种制衡机制的存在及其有效运行,在公司内部是通过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之间相互作用的。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指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若其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地进行合作;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也就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的前提下,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互相配合的机制,并通过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监督制度,使各自的正当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合理约束。
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起源于产权体制改革,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一个有竞争力的、规范经营的、盈利能力较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必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之间有效制衡,以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制衡机制。目前,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普遍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但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三大顽疾:
一是投资者缺位导致监督效率低下。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主要为法人股,法人股股东虽然拥有股份制银行的股票,但法人自身并不能参加股东大会,而是由其代理人参加。而这些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最终受益人,而仅是代表了地方政府或相关的国有企业,因此对于法人股股东而言,其最终受益人是不明确的,存在着投资者缺位、产权主体非人格化等问题。法人股股东缺乏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内部人控制问题也就不可避免。
二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决定性主导地位。银行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涉及面广、交易数额大,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重要影响,使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关系贷款、人情贷款无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由大股东提名,缺少中小股东提名的董事与监事、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缺少有效制衡,监事会的监督权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和及时的监督作用,不利于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是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审计部门,大多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而不是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内审部门不得不把较多的精力花费在具体的业务检查上,而无法对银行整体业务开展风险评估,也就无法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同时,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使社会公众也难以有效发挥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外部监督作用。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通过一系列相互制约的架构性安排,可从根本上减少内部经营管理风险,从而提高股份制商业银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因而,公司治理应当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点。同时,内部审计独有的对风险管理的实时关注和评估,对健全公司治理至关重要。然而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往的内部审计体系,大多沿用的是政府审计机关的组织体系,内审部门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也不强,开展工作时难免陷入“中间人”的尴尬境地,往往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支持,常常处于一种难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境地。这种情况对于强化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极为不利的。
在以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职能中,大多以事后的,以会计资料和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而不能前瞻性地消除错弊隐患。这种传统的审计模式关注对账目和交易行为的检查,而不是基于风险评估。因此,审计人员被看成是银行内部的“秘密警察”,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工作方式,往往受到被审计部门的抵触。随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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