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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有现象,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并存的现象,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社会公众股才可以流通。之所以出现股权分置,与当初引进证券市场的特定政治目标有一定联系。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于是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只允许社会公众股流通。股权分置造成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特殊的分置代写论文。
这一制度安排虽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股权分置造成的实质上的“同股不同权”现象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复杂化了。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往往在公司中拥有控股地位,流通股比例过小,因而形成了所谓的“一股独大”的情况,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大股东侵害,并形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裂。这种分裂进而又造成了企业控制权的分裂,使得控制权不仅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分配,也在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一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公司治理的成本。
其次,股权分置也不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这是由于股权分置对定价机制的扭曲和通过强制政策而非市场对公司大股东的保护引起的。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成本远低于流通股股东,因此形成了所谓的“同股不同价”现象。同时,由于可供自由买卖的股票只占公司股票的一部分,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也很难如实反映公司的真实价格。由于这种扭曲,股价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与公司的业绩发生了脱离,从而使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价格机制的这种失效不仅削弱了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还影响了并购机制发挥作用。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的实质是通过并购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如果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引起公司股价下跌,外部力量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强行介入公司治理,从而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保护。但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即使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外部力量也很难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这在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证券市场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对糟糕的经理层进行惩罚和替换、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由于价格机制的失效,市场的退出和进入机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妨碍了并购的实现。
因此,如果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成功,将改变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加”的现象,对我国的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在世界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司业绩提升而导致的股价上涨来完成。在中国股市,大股东的股权主要是以非流通股的形式存在,小股东的股权以流通股形式存在,这种割裂的股权结构导不仅使大股东的资产价值与业绩无关,而且股价的涨跌和大股东也几乎没有关系,所以大股东当然不会有动力去不断地关心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相反,由于大股东的股权定价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大股东的利益主要通过“圈钱”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机制演变为适当的利润指标-高溢价再融资-每股净资产提高-大股东股份增值。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不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公司股价将成为公司股东统一的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将趋于一致,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均取决于公司市场价值即股价的最大化,公司全体股东的财富都具备了统一、客观和动态的衡量标准。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改革后,各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将更切实地关注公司利润的提高、财务指标的改善、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决策主体做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效率,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控股股东如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来获取不当利益,将导致其资产的更大损失,这就在制度和利益机制上制约了非流通股股东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优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的大股东权力滥用
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权利弱的特征。因此也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隧道效应”等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地位将发生变化,从绝对控股变成相对控股,改变了原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股独大的现象,优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各股东之间的决策制衡和利益平衡,大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有利于委任更有股东基础的董事会和选举合格的管理层,并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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