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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
【摘要】 股权的客体不是某一实物或某一权益,而是以财产价值为内容并为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资产份额。这一界定,对股权性质的确定和物权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股权;客体;股份;物权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法人理论的研讨中,特别是在股份制企业性质的探索中,学者们对股权性质的认识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下列四种不同的看法: ⑴所有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就是物权中的所有权,认为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两重结构。[1] (2)债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2] (3) 社员权说。该说主张股权是社员权,是股东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总称。[3] (4) 股权独立权利说。该说在揭示上述三种学说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后,提出了一个新的学说,主张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4]
对股权性质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分歧而争论不休?笔者认为,众多学者在研究这一问题时的思路错了。目前,我国学术界仍以传统物权理论的实体化思维来研析股权的性质。当传统物权价值取向与公司财产的价值化和独立状况产生矛盾时,便提出了股权是双重所有权之一种或者债权和社员权等莫明其妙的说法。以这种僵化的思维去探究股权的性质,必然走进理论的误区,并在实践中陷入困境。传统物权理论的僵化思维无法准确地探究股权的性质。那么,激进的思维能否真正有益于股权性质的探究?对此,有学者作出了肯定的回答:“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去研究股权的性质”。[4] (118) 该观点看到了以僵化的思维来思考股权的性质所产生的理论与实践的困境。但以此激进的思维所得出的股权是一独立权利的结论,是否意味着改变整个民法的权利体系,在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后加上股权?
激进的思考者没有解释过这些,也不可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公司这种企业形式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只不过现代社会比较普遍,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罢了。其实,现有的民法权利体系完全能够解释股权的性质,只是不能以传统民法的逻辑思维来思考。
民法基本原理告诉我们,设定权利,是为人在外部世界确定条件和限度,因此设定权利,是直接针对外部世界的某一部分,通过赋予权利人控制、作用那一部分世界的能力,以达至目的。这些部分,就是权 利客体。[5]从权利客体入手来界定权利的性质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因为法律在不同的客体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与特点必然影响乃至于决定权利的性质和特点。权利的其他要素——主体和内容,尽管也有区别权利性质的作用,但不如客体来得根本,只是客体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中被误解误读。
具体到股权而言,从主体要素看,股权的主体是股东。股东是什么?有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股东进行了列举式的定义,股东是典型意义的投资者,是金钱债权人之一,是股份持有人,属于成员主体之列,以公司合法有效的成立为前提。[6]除股东是金钱债权人之外,其对股东的角色定位基本是准确的。
但股东这一角色说到底仍是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在社会中所承担的众多角色中的一种,不能以权利主体所承担的某一角色来界定权利的性质,股权社员权说的错误即在这里。从内容要素看,股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项。但两者的具体内容又是多样的。自益权主要有盈余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另外,还有新股认购权、收购股份请求权、交付股票请求权、名义更改请求权等。
共益权主要是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另外,还包括提问权、取消股东大会决议的提起权、代表诉讼提起权、停止董事等违法行为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帐簿阅览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6]由于股东的内容复杂多样,以此来界定股权的性质难免会出现片面,如以自益权含有多项请求权的内容,将股权界定为债权;以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目的的权利,也是为股东自身利益的权利,将股权界定为社员权。所以,以股权的内容来界定股权的性质是不可取的。从客体要素看,股权的客体一般来说是股份。股东享有股权,必须以拥有公司的股份为前提,即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条件是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和事实。在这里,股份作为纽带就把股权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如前所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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