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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质新论.
股权性质新论.
[摘要]股权性质问题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这一问题如不能较好地解决,将影响民法理论甚至《民法典》权利体系的合理构架。股权实质上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特性,因此,勉强将其划入任一权利范畴都不妥当,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民事权利体系并将股权予以单列成为必要,相应地,民事权利应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关键词]股权nbsp;nbsp;人身权nbsp;nbsp;财产权nbsp;nbsp;其他权利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问题的提出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关于股权的性质学界曾展开过广泛的讨论和研究,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或论理不清,或结论有误,故有必要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同时,对股权性质的界定涉及我们对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认识和把握,从而会对今后《民法典》的制定产生深刻的影响,故有必要予以研究。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从立法规定看,无论是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因此以现有的民事权利体系观之,股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问题就作为一个显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一般认为,我国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块,其中财产权又包含物权和债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这一权利格局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权利格局相近。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有关学说的梳理及评论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大陆法系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股权既非债权,又非物权,而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取得的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体。我国法学界对股权性质的解说众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物权(所有权)说”。该说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其基本观点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在公司的财产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称这种现象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所有权的二重结构并不破坏“一物一权主义”的物权基本法则。“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并不是对股东所有权的否定,只是股东所有权表现为收益权和部分处分权,而不再是完整的所有权。”还有论者认为,“股权系物权的延伸。”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债权说”。该说认为股权的实质为民法中的债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三)“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东因投资于社团法人或加入社团法人而成为其成员,并基于其成员资格在团体内部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该说还认为股东享有社员权是作为产权交换的代价,“财产利益和不具有财产内容的参与利益这两种利益的结合作为社员权的客体,正是社员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特征,也正是不能将股东权定性为物权或债权的最主要依据。”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四)“综合权利说”。梁彗星教授认为,“股权系综合性权利,既有非财产性质的表决权,亦有财产权性质的获得股息和公司解散时取回剩余财产的权利,……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综合性权利”。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五)“独立说”。持此说的江平教授认为“股权只能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石少侠教授认为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实质上是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一种权利。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笔者认为,欲对股权性质加以确定就有必要对股权的概念加以梳理,又由于股权基于股份而产生,故有必要对股份加以认识,“从公司的角度来看,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成分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看,股份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比例的最小单位。”因此,股份虽出自于股东,但在公司运作模式下,其所出资本的真正权利人已经是法律拟制之人——公司了,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得很明确:“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此情形下我们很难想象针对同一客体出现两个权利人——公司和股东,此时的股份只能理解为一种权利符号,而非实实在在可支配的物权,故“物权说”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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