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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径.
摘要: 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不仅确立了政府管制(监管)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直接导致管制(监管)研究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1]这一命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论证:首先,管制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有关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其次,作为国家干预重要方式的政府管制(监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再次,从管制与法律互动的角度,政府管制(监管)研究将对经济法有关国家适度干预的边界、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以及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字: 管制 经济法 研究路径 适度管制 法律结构 法律体系
引言
转型期社会经济变革对法律的影响激发了中国经济法学者对理论研究的反思。通过对研究现状的分析,寻找新的思路和方法,进而使理论研究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大的突破,构成了反思的主旋律。其中,李曙光教授的《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2]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受到学界关注。
“李文”提出,对政府“管制”及“管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思路的拓展具有重要价值,但受主题所限,“李文”尚未论证以下问题:对政府“管制”及其“程度”的研究究竟与经济法具有何种联系,以至这一研究思路的改变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以及开拓研究视野,并最终能够将现有研究引向深入?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以及200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笔者提交的两篇论文曾对类似问题进行过探讨。[3]在此,愿以一己之见求教同仁,以共同促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
本文认为,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不仅确立了政府管制(监管)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直接导致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管制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有关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第二,作为国家干预重要方式的政府管制(监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第三,作为基础性研究,从管制与法律互动的角度,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有关国家适度干预的边界、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以及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一、政府管制(监管):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
“李文”所使用的“管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管制(监管)经济学的基本范畴。[4]尽管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达方式(如政府规制),但由于学科领域的差别,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的主流研究尚未使用这一概念。[5]因此,将政府管制(监管)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必须回答的是:这一概念如何可以被移植到经济法学的研究中?
在“regulation”的诸多翻译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主要有“管制”、“监管”及“规制”等。从使用情况看,三种翻译方式程度不同地反映了学者本人对“regulation”的理解。例如有经济学者认为,“管制”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讨论,“监管”则表示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法律规则的管理[6](P195),而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使用的“规制”更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7]上述区别是否具有实质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对经济学界有关“regulation”不同定义的比较可以得出否定的答案。
什么是管制?维斯卡西(Viscusi)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8]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F.Spulber)认为,政府管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9]而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0]萨谬尔森则写道,“为了控制或影响经济活动,政府可以用刺激或命令的办法。市场刺激,例如赋税或支出方案,可诱使人民或厂商按政府的意志行事。政府也可以简单地命令人们去从事某项活动或停止某项活动。后一种做法是管制的职能,即指挥或控制经济的活动。管制包括政府为了改变或控制经济企业的经济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11](P1862)。
就上述概念比较而言,大部分学者认同,管制(监管)是一种直接针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国家干预方式,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管制(监管)包括所有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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