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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下).
规定无过错责任应当着重解决限额赔偿问题(下).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限额赔偿及法律适用关系nbsp;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存在限额赔偿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限额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往往不被法官所重视,并且经常将限额赔偿与全部赔偿对立起来,因此,并没有得到特别的研究和适用,无过错责任与限额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并没有正确地建立起来。nbsp;
(一)我国法律法规对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nbsp;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一些关于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法规和文件中:nbsp;
1.核损害赔偿nbsp;
国务院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第7条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按照这一规定,核电站等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家提供的最高限额8亿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1亿元人民币。因此,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不论受害人有多少,只能在这个限额中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nbsp;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nbsp;
2007年7月1日公布,2007年9月1日实施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第34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除本条例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这里规定的是,对于铁路旅客的伤亡赔偿,实行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也实行限额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人民币。这种损害赔偿实际上是运输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发生竞合,当然也可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这种最高限额,也是无过错责任中的限额赔偿。对于路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则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在此列,没有赔偿限额的限制。nbsp;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nbsp;
2006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2月28日由国家民用航空局公布,并于2006年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5条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nbsp;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nbsp;
1993年1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17日由交通部发布,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第4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这个规定至今已经有15年多了,规定的赔偿限额显然过低,但它仍然是限于合同之中对旅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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