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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施.
规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措施.
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布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以后,上市公司纷纷通过配股进行融资。证监会为了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抑制上市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而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曾先后六次对上市公司配股政策进行修改。为迎合配股政策,上市公司采用了多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以适应证监会的政策变更。那么上市公司通过什么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呢?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呢?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研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背景
中国证监会对我国上市公司获得配股资格的规定经历了几个阶段:
1993—1996年的配股政策
1996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一九九六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将1993年12月17日规定的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由“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才能申请配股的条件,以及1994年12月20日规定的“须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改为“最近三年内ROE每年都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9%”。
陈小悦、肖星、过晓艳(1999)在《配股权与上市公司利润操纵》一文中对净资产收益率与配股条件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配股政策公布后,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中公布的ROE大都集中在;;
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究竟采用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或赊销百分比法完全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企业选用不同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完全不同,企业很可能根据自身需要,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对企业的利润进行盈余管理。
通过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 在一些上市公司中,债务重组是盈余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所谓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从而实现资产置换或股权转让的目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对外收购兼并、对外转让资产等方式。我国2000年颁布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中规定: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只对发生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确认收益,而且收益的大小不应该超过补价金额。准则对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不能完全防止资产重组中不公平交易的发生。
通过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进行盈余管理 会计政策是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
1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出的判断。如一些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算方法具有可选择性,折旧率的较少变化就能引起折旧费的较大变化,这就给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对策建议
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目前的盈余管理行为一般都是企业管理当局利用现行会计制度在规范会计实务方面的不完善,利用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进行的。随着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参照国际惯例,陆续颁布了一些具体的会计准则来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以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如对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由原来的按“公允价值”计价,改按账面价值入账,从而减少了将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收益限定在补价的范围之内,上市公司通过与关联方通过非货币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达到配股资格的机会大大减少。在债务重组原则中,规定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计入当期利润,从而回避了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获得配股资格的机会。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而不得继续作为当期利润。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在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兼顾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从而减少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可选择空间范围大的机会,为达到配股资格而进行盈余管理。
改革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审批制度
目前对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认定,一般都是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基本标准的。中国证监会2001年规定“净资产收益率最近三年平均6%以上。”配股资格由证监会实行审批制,只有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条件才能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为了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配股资格,就会利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操纵,从而获得配股条件。目前上市公司衡量配股的指标比较单一,这就给上市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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