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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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

行政法本质的“相对论”.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nbsp;nbsp;本质nbsp;nbsp;相对论   论文摘要:本文在运用“解构”方法对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弊端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指出科学认识其本质的途径在于转换研究范式:以“相对论”的视野在运动、变化、发展中,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不同参照系下进行考察,从而得出行政法的本质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存在于确定性与非确定性、运动与静止、应然与实然的统一过程中。   科学研究的任务在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揭示其本质。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而言,科学揭示行政法的本质无疑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性意义。但是该问题貌似简单,内容却十分博大精深,它也有着普洛透斯似的脸,时常有着不同的面貌。不同的学者站在各自的理论视角所得出的结论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服务论”等诸多流派。这种探讨和争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学科的学术繁荣,但另一方面却呈现出“热而无序”之不足,“各种主张和观点虽多,但其中尚未有被人们普遍认同或基本接受的观点”。〔1〕无论那一种学派都力图以自己研究所得之“本质”来统一各种观点,因而出现了“诸说之争”的“乱局”。〔2〕那么正确认识行政法本质的路径何在呢?笔者认为该问题认识上的多元主义不仅不是发现真理的阻碍,反而是接近真理的重要前提,对此应走出传统研究范式中非此即彼的定性化思维模式,将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双方,置于宏大、开放的参照系内,在运动、变化、发展中进行全面考察和理性思辩,以非终极化的态度来探究行政法的本质问题。   一、行政法本质的传统研究范式之解构   为了澄清当前学术领域中,行政法本质的研究范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有必要对各种有关行政法本质的主要研究范式作一个系统的梳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流行的范式较多,笔者根据每种范式研究的视角差异性,运用二分法,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行政法核心矛盾作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比如:“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和“公共利益本位论”;第二类则是以核心矛盾外的某个单一视角为其研究的基本范式。它主要包括:“公共权力论”、“服务论”和“非本质论”。   在第一类研究范式中,“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都主张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矛盾并以思辩的方法对矛盾双方进行剖析,其结果是由于对这一矛盾体中,矛盾主次方面的认识差异,形成了三者之间的理论分野。控权论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相对方权利,由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因此控权论主张行政法本质上是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方权利的控权法;而管理论则认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行政权,因此作为矛盾次要方面的相对方权利,应服从于处于主导地位的行政权,由此得出:行政法的本质是规范相对方权利,保障行政权充分高效行使的管理法。平衡论则是在集二者之大成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对“行政权——相对方权利”这一范式的分析中,既要坚持两点论,同时也不可偏废重点论,要用动态的眼光去审视矛盾双方的互动规律。它主张行政法矛盾的主次方面在不同的适用背景下是相互转化的。比如:在行政实体法中,强调相对方对于行政权的服从,以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运作。此时,行政权处于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是通过强调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的恒定被告和举证责任义务等,来突出保障相对方的权利。事实上程序与实体问题又总是交织在一起的,正是在这张交织网中,二者通过互动转化,使行政法不断的从失衡走向平衡,因此“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3〕它的本质在于从总体上平衡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与前三种范式的主张所不同的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虽以行政法的核心矛盾作为其基本范式,但却认为该矛盾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有学者认为:“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4〕由此可见“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5〕在第二类研究范式中,“公共权力论”的范式是以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的核心,从行政权的性质,结构及其运行的角度对行政法进行考察,其结论是行政法的本质是公共权力。“服务论”的范式是以“为人民服务”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宗旨,从“服务与授益”功能的角度对行政法的本质进行界定。   “非本质论”的范式是以非本质主义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行政法的本质问题。比如:有学者提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是一个涉及到行政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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