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
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进入研究草拟阶段,在此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学界共识,该原则为未来的正式立法所接纳当无疑义。因此,探究该原则的内涵解释,遂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如何确定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和适用诚信原则带来困难。本文从概括私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出发,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三项基本内核作为参照标准,运用描述方法勾勒了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出的不同要求,希望对今后行政程序法出台时诚信原则的解释适用提供一种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nbsp; 诚实信用nbsp; 行政机关nbsp;nbsp; 相对人
在行政程序立法成为法治发达国家制度进步标志性事件的背景下,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日益凸现。我国学界在研拟行政程序法过程中,诚实信用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无太大疑义。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内涵进而为更好地适用该原则指导行政管理实践,当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表明,发端于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为民法所独有,而是公法、私法共同适用的原则。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在分析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时,秉承以下两种认识:一是尊重其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要求,并以通行的认识作为参照;二是分别就该原则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不同要求进行具体阐述。通过上述努力,笔者希望为将来解释适用该原则提供一种理论支持。
一、民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民法学界对诚信原则存在多种解释,但概括而言,本文以为,民法诚信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善意真诚
善意真诚是诚信原则对从事法律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首要要求。首先,善意真诚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时要动机善良,善待他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尽量顾及相对人的权益,于谋求自身利益时不得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善意真诚要求行为主体以真诚的心态和诚实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虚构事实,不行欺诈,不得以陷他人于错误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
善意与真诚都是具有丰富含义的概念。就善意而言,其可以指主观心理,即动机善良;也可以指客观行为,即不以自己的不良行为损害他人的权益。但是,主观动机需要以客观行为加以表现,同时客观行为的作出也可以反应行为主体动机上的善良,因此,法律上的善意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真诚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时要做到诚实,既不自欺,也不欺人,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采用虚假陈述使对方陷入一种错误的状态,进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善意是真诚的基础,只有行为主体出于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在其行为上实现诚实的要求;真诚是善意的一种具体体现,只有对他人不行欺诈,才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善意的要求。
善意真诚的诚信观念在古罗马法中已有明确的体现。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规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此处的“为人诚实”具有真诚不欺的要求,而“不损害他人”则可被理解为对从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所提出的顾及他人权益的要求。中世纪法学家在对诚信进行定义时,也不同程度地对善意和真诚的要求作出了肯定。如将诚信之人称为“依自然与善良的意识行事,既不自己,也不通过他人以牺牲第三人的方法致富的人”;认为不以任何欺诈和虚构,而是忠诚和勤勉行事,承担必须之事的人,即是诚信行事。[①]近代之后,立法、学说和判例都以不同的方式对善意真诚的诚信要求进行了肯定。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二百四十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由诚实与信任两词组成,诚实的字面含义是面对他人时,一个建立在可靠、正直及顾及(他人)所存在之外在及内在的举止。[②]此处的“正直”是指人的一种优良品质,其内涵包括对人的真诚,而“顾及他人”可以被解释为行为人行为的善意,即行使权利时考虑到他人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两种诚信定义都肯定了诚信是一种“事实上的诚实”,强调当事人要以真诚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就学说而言,德国学者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以爱人如爱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诚信原则即须依此理想为判断。[③]由此,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以一种爱人如爱己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诚实对待他人,顾及他人的权益,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概括起来,民法学中的以下制度体现着诚信原则的善意真诚要求:
1、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的本质是行为人以一种恶意的方式来理解和执行法律,从而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善意真诚要求。该类行为具体表现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