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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摘要」
行政权的扩张要求对行政权加强监督。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检察权对行政的监督还处于探讨阶段,还只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时的副产品。本文对完善我国行政权的检察监督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行政权;扩张;检察建议;检察监督
一、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要与政府打交道,政府无形的之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时甚至无所不能。但在19世纪以前,西方国家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国家行政职能通常限于国防、社会治安、税收和外交等领域。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描写的那种“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1],就是这种状况的反映。20世纪,由于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加之议会民主的衰落,政府全面和能动地介入到了经济和社会管理,福利国家、垄断经济出现。行政职能增加,涉及的领域迅速扩大,行政权迅速扩张,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为增长,行使方式除传统的强制方式外,非强制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大量出现。行政裁决、行政立法成为新的行政权行使方式。行政权主体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又有像美国那样的独立行政机构,还有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如一些行业协会、公有企业。行政权成为了传统意义上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混和物。“行政国家”[2]开始出现,行政国家这种奇特之物一经出现,确实给人们神奇地生产和提供了各种各样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是,其在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也魔术般地生产出各种各样人们所不愿看到的副产品: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3].
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这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又最具动态、最容易违法或被滥用。“一切有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停止。”[4]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真理。“在权力统治不受制约的地方,它极易造成紧张、摩擦和突变。在权力可以通行无阻的社会中,发展趋势往往是权势者压迫剥削弱者。”[5]权力的破坏性使人深感恐惧,对权力的控制是千百年来人们探讨的话题。目前虽然行政权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它的法律性——既它为宪法和法律所设定,且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设定目的和精神——执行性,既根本上来说,行政权是执行法律和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其运行必须对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负责,并没有改变,甚至被更多地强调。
对权力制约有三种方式:道德制约、权力制约和权利制约。权力制约,即“以权力约束权力”,以分权制衡的方法,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权利制约,即“以权利约束权力”,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来实现对权力的制约[6].但归根结底都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制约。通过法律对权力进行控制是法治一项基本原则。由于行政权的强大地位,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首先是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控制。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相互制约。在西方国家表现为三权分力,对行政权的控制主要是议会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司法控制。在我国表现为监督原则。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的监督等。检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一部分。
我国行政权的发展与西方有着迥然相异的路径。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全能政府的神话政府。它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集权体制,对国家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实行全面管理,行政权的无处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能,很少受到立法的规范、司法的控制和人民的监督。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要求削减政府权力,建立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受人大的监督、司法的审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行政。当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7].在我国,检察监督属于司法监督的组成部分,也应改善和坚强。
二、行政权的检察监督
在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虽然宪法、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院并没有普遍的法律监督权,检察院只能依照法定的监督职权、法定监督方式履行监督职责。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院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行为进行立案侦察、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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