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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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考.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考. 论文摘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该制度在各国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资格以及除外事项的确定,结合各国制度发展历程、我国立法及实践情况,提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其出发点是人民主权,请求主体是任何人,不存在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在请求时,也没有必要明确表示请求该信息的目的。在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借用各国的经验,既采用列举除外事项的立法例,也通过公开原则的确立、严格解释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的确立,限制行政机关在不公开事项的裁量权,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nbsp;知情权nbsp;除外事项   据报道[2],某日,甲因被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员追打,生命受到威胁,于是拨打110报警求助,报警20多分钟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事发现场。此时,对方早已打人后扬长而去。据查,派出所距事发现场步行时间为3-5分钟。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诉讼过程中,甲无法向法院证明其曾经在某年某月某时向当地的110报警服务台报警,[4]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在一起行政不作为案件中,甲的报警记录存在与否成为案件解决的关键。那么,公民甲是否有必要途径取得报警记录呢?对此笔者已在相关文章中作出回应,提出公民甲基于人民主权原则,享有知情权,从而能够以主权者的身份对基于行政机关身份的报警中心加以监督;即使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的情况下,但能运用宪法解释从多项权利的缝隙中解释出知情权;社会权性质的知情权具备请求国家公开的权能,行政机关负有向公民履行说明责任的义务。在本文中,笔者将继续对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加以探讨,其中需要注意的细节有:   首先,一审中110指挥中心出具了一项证明:某年某月10时30分至11时30分,110报警服务台未接到某人使用某电话的报警(某人为甲)。但一审判决后,甲向有关领导写信反映问题,在有关领导的干预下,甲看见了自己当时的报警记录。由此可见,110报警中心有甲的报警记录,但是当事人甲在通过正式途径以获得报警记录的过程中,根本没有获得报警记录的途径以及救济手段。   其次,在找寻报警记录的过程中,甲被告知,因为其不是公检法等内部人员,报警记录不能给他。在后期的律师前往110指挥中心调取证据过程中,律师仍然未能得到证据。得到的答复是:给当事人的答复是受纪检委托查的,现在涉及诉讼,律师来调查,没有义务提供;一位熟知110指挥中心业务的警官说:110的接报警记录如果需要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拿着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调查,律师不行。她还透露,因为有的地方,110出具证明后出过事儿,所以内部作出这么一个规定。   最后,案件调查过程中,110报警中心认为报警记录是国家机密,即使存在公开的义务,也可以基于除外事项的规定不予以公开。其中有相关专家学者认为,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有权到110调查取证,110应予以配合。如果律师无法从110查到证据,只有通过其他渠道,比如调查电话局的电话记录,来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那么,110报警指挥中心的这些做法在知情权的背景下是否正当呢?尽管在现行制度下,基于狭义的依法行政,由于缺乏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公民甲的公开请求权无法具体实践,110报警中心能够以非常“正当”的理由拒绝公开的请求。但这并不能否认本案的探讨所带来的现实意义,随着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公民的信息公开请求将会越来越多,如何在请求公开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之间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平衡设计,如何对现实中的行政机关的一些可能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冲突的做法加以纠正,将成为制度能否落实的关键问题。分析各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其中最容易出现就是“申请资格”及“除外事项”争议,这而两个问题恰好是本案当中出现的“内部人”和“国家秘密”的扩大化。基于此,我们可以更换一个思路,对各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所面临的类似问题作出理论上和源流上的梳理,然后再对本案的nbsp;做法加以评价,终极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将来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如何结合中国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制度设计进行精密架构,从而保证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nbsp;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源流   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是一种针对国家的权利,即国家机关应该承担法定义务-排除妨碍、积极作为主动公开信息、对公民的请求予以答复以满足公民知的要求。这种义务在不同的国家机关身上予以体现形成不同的制度,立法机关中的立法会议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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