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刑法典的发展和特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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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刑法典的发展和特色.

荷兰刑法典的发展和特色. nbsp;nbsp;内容提要:由于缺乏法学学术传统和法律专家群体,以及受立法机关工作重心的影响,荷兰刑法的法典化进程晚于欧洲其他国家。与其有历史渊源的法国刑法典相比,荷兰刑法弱化了报应色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家长主义的权威,不希望超出必要性来谴责罪犯。许多刑法条文的设计融实体与程序于一体,凸现了刑法立法的实用性,堪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完美融合之典范,适应世界刑法立法之发展趋势,改革刑法制度,展现了与时俱进的品格。 nbsp;nbsp;nbsp;nbsp;关键词:荷兰刑法 历史演进 特色    nbsp;nbsp;nbsp;nbsp;国人初识荷兰刑法典,始于清末。为应变法改良之需,富有远见和开放精神的沈家本先生主持修订法律馆,译介了十余种域外刑法规范性文件。1881年荷兰刑法典即是其中的一种,于光绪33年被介绍进来。1881年刑法典是荷兰现行刑法典,迄今为止,在荷兰实施已逾百年。虽历经无数次增删,但其务实和宽容的鲜明品格依旧。如果说法律主要是通过借鉴而发展,那么,了解荷兰刑法的历史发展,剖析其现行刑法典的品格底蕴和特色,对于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和完善不无借鉴意义。 nbsp;nbsp;nbsp;nbsp;一、《荷兰刑法典》之拟定 nbsp;nbsp;nbsp;nbsp;1813年荷兰获得独立后,当局采取了现实主义的态度,并没有立即抛弃实际上在荷兰已实施两年之久的《法国刑法典》。当然,为了便于适用,这部刑法典也作了一些重要的修正。例如,废除了一般没收和刑事监督;尽管刑法保留了死刑,但废除了公开执行;无期徒刑的规定被有期徒刑或在教养院服长达120年的刑罚之规定所取代;有期徒刑之规定被不超过15年的矫正刑所取代。当然,也引进或保留了一些不太文明的制裁手段。例如,终身褫夺公权被公开笞刑所取代,保留了枭首示众,耻辱刑作为有可能适用于有关财产之重罪的附加刑保留了下来。 nbsp;nbsp;nbsp;nbsp;另一方面,政治家和法学家也一直在推动专门适用于荷兰之刑法典的拟定工作。1827年,国会讨论了第一个刑法典草案。但当时内心极度渴望独立的比利时人却认为,这一草案与《法国刑法典》以及1809年《荷兰王国刑法典》过于相似,从而迫使政府撤回了这一草案。 nbsp;nbsp;nbsp;nbsp;一年以后,政府提交了刑法典总则的新草案,但主要由于对所规定的刑罚制度,例如,对牧师适用的刑罚、监禁方式以及应否赋予其特权地位等问题,未能取得一致的看法,最终没有获得批准。 nbsp;nbsp;nbsp;nbsp;尽管政府撤回了1839年草案,但制定新刑法典的努力仍在继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后来被任命为荷兰司法部长的A.nbsp;E.nbsp;J.nbsp;穆德曼(A.nbsp;E.nbsp;J.nbsp;Modderman)nbsp;。1863年,他出版了题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改革》一书。在这本书中,穆德曼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例如,他主张,应该摈弃把刑罚的目标定位在与人的进步无关的所有刑法理论,刑罚既是客观的恶也是主观的恶。他提出了一些可接受的刑罚种类,其中不包括死刑,但认为分隔式监禁(nbsp;cellularnbsp;confinement)nbsp;应该被置于绝对的优先考虑之地位。应该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他指出,下议院之所以废止断头台的方式执行死刑,与其说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莫如说主要是荷兰人崇尚节俭的情绪所致。在他看来,议员们在检视法律制度时,其思维远远没有超越财政部门必须支付的司法成本有多少的问题。[1] nbsp;nbsp;nbsp;nbsp;在穆德曼的著作中,用大量的篇幅详尽地论证了新的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拟定的问题。他认为,刑法典应该简明人道,缩短刑罚绝不会导致犯罪浪潮激增,国家应该成立一个委员会继续新刑法典的拟定工作。最终,他的愿望得到了实现。1870年,国家成立了专司刑法立法工作的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由穆德曼教授、J.nbsp;德.nbsp;沃尔教授(J.nbsp;deWal)nbsp;、A.nbsp;A.nbsp;德.nbsp;平托(A.nbsp;A.nbsp;denbsp;Pinto)律师、W.nbsp;F.nbsp;G.nbsp;L.nbsp;佛朗索瓦(W.nbsp;F.nbsp;G.nbsp;L.nbsp;Francois)法官和M.nbsp;S.nbsp;波斯(nbsp;Pols)教授等五人组成。1875nbsp;年,该委员会公布了其所起草的刑法典草案,并于1879年经过些许变动后,由后来任命为司法部长的穆德曼提交给议会。1881nbsp;年3nbsp;月3日,历经多次研拟的刑法典得以最终公布,但由于需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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