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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监督员制度
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内容提要】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手段从社会选任具有代表性的人士,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规则,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它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在实践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但还存在着一些缺陷,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去完善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 价值 意义
【正文】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从2003 年底部署开展的一项改革试点,是在检察系统采取“自上而下、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试行”的循环渐进模式中发展起来的,所蕴含的司法的民主性和公平正义的思想,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法治的理念,是检察系统防止检察权滥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有益探索,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存在的价值。然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一个新的理论课题和实践摸索,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随着这项制度推进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改革与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科学发展。
人民监督制度的含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概念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所形成的一种制度。从权力属性来看,它不属于国家权力属性,而是介于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之间的一种新的监督形式,是公民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在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问题,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随后的几年里,高检院先后制定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以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确立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和起诉活动的外部监督问题。
(二)相关司法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拟撤销案件的; ()拟不起诉的; ()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1.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一切陪审制度的首要区别就在于其中心词是“监督”,在这一检察民主制度下,人民监督员既不是象美国的大陪审团那样与检察官分享检察权,也不是象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享审判权那样与检察官共享检察权,而是行使对检察权或检察工作的监督权,其制度目的是通过引入人民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检察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增强检察权行使的透明度和正当性,保障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活动中,排除可能来自各个方面的法外干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2.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并无任何隶属关系,人民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不听命于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独立性。在具体的案件监督程序中,人民监督员是一个独立的审查委员会,以类似听证的方式了解被监督案件的案情,并独立自主地形成自己对案件的判断,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议决议。
3.从人民监督员的职权性质来看,人民监督员的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抗诉权)具有类似的程序性特点,如检察机关对直接侦查案件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分,就必须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经人民监督员评议,对被监督案件一经作出否定性决议,检察机关必须对被监督案件进行复议,这一点具有程序效力上的刚性,但人民监督员对被监督案件并不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其评议决议对检察机关并无强制执行效力。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
自2003 年10 月,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开始显现,收到良好的效果。一是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几个环节建立起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并且在由外部对内部的监督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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