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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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分析

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滥伐林木罪分析 姓 名 学 号 学 院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滥伐林木罪分析 班级: 摘 要 关于滥伐林木罪的刑事立法虽然对控制滥伐林木行为、维护森林资源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存在立案标准过高等问题,不能有效遏制滥伐林木行为。因此探讨和完善滥发林木罪的相关立法十分必要。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刑事立法 完善措施 ABSTRACT O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crime of deforestation while on the control the overissuing forest behavior, protect forest resources play a major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standard is too high, can not effectively curb the overissuing forest act. Therefore, to explore and improve the overissuing forest crime legislation is necessary. Key Words:Deforestation Criminal legislation Measures to improve 对于滥伐林木罪,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就予以专门规定,后1997年《刑法》又予以修订,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对滥伐林木罪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之林业发展的新趋势,定罪量刑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进一步完善其法定刑的设置及相关制度是立法的重点。 滥伐林木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最初规定在1979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1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1997年刑法修订时吸收了以上内容和精神,重新确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内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以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重新确定了滥伐林木罪的内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这些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未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单位犯罪牵涉到的地方党委,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能否成为滥伐林木的主体,这在文中得到了分析。由于单位滥伐林木罪比自然人滥伐林木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更大,单位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谋取利益,单位犯罪较之于自然人犯罪更易于规避法律,因此,对单位滥伐林木犯罪应以预防措施为主, 《刑法》修订后对滥伐林木作了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管制刑,从情节严重改为数量较大,提高量刑档次,附加刑可以并处罚金改为并处罚金。又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处罚。本罪属于数额犯,只有滥发林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滥伐林木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又据《刑法》第3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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