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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海南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审核,学校团委审批,正式注册登记,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各项活动的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学生社团为宗旨,其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团委制定并修改《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
(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年度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
(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年度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年度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社联行使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生社团须由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团委、图书馆、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我校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八条 社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社联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社联组织的每季度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
第九条 社联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学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联将《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学校团委、一份留社联备案。
第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学生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联有关规定的精神,组织本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社联确认后,颁发聘书任命。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有权报请学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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