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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操规程
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
1、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原发证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申请人为境内社会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
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同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
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在国内具有统
一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泰安日报》、《泰山晚报》《泰山晚报—今日东平》、《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5、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将所收材料区别原件
或复印件后,打印《收件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件回执》存
根上签字认可;
所办理的登记业务审核完成后,由申请人或受托人携身份证原件
及《收件回执》到收费、领证窗口办理,《收件回执》一并存档;
《收件回执》丢失的;应由申请人、受托人出具《收件回执》已
丢失的书面声明,并将该声明一并存档。
6、所有表格均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
笔,表格填写不得涂改;也可以直接用电子版表格打印。提倡申请人
使用电子表格。
7、整幢住宅楼办理初始登记,其车库及储藏室应在附记栏内同时注
明面积及个数,分户的房产证附记栏内应标明车库及储藏室的面积及
位置编号。总证及分户房产证应有主房、储藏室、车库的位置示意图。
8、房屋登记应由申请人亲自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
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9、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
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1 0、涉及房屋处分(是指房屋转移及房屋抵押)的一般性要求:
(1)房屋为独有的由房屋权利人单方书面同意即可,权利人应提供能
证明房屋为独有的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夫妻财产约定书、未婚
证明等。
(2)房屋为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处分的书面证明及共有人的身份
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处分的应提供能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
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3)房屋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应提交有效的公司章
程,以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权限所做出的同意房屋处分的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其开发的商品房的除外)。
(4)房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独资企业及个人和财产共有人书面同
意处分即可。
(5)房屋为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处分的批准文件。
(6)房屋为村集体财产的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房
屋处分的决议;房屋为集体企业财产的,应提交企业章程及经职工(
代表)大会同意房屋处分的决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7)房屋为合伙制企业所有的应提交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房屋的书面证明、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8)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房屋的,应提交法定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处分房屋的书面保证书;法定监护人为父母
的,父母应同时签字同意。
房屋登记收件标准及收件要求
一、初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登记询问记录;
(二)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七)施工许可证明;
(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建商品房提供);
(九)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十)房屋现场勘查记录;
(十一)房屋测绘报告;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
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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