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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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法律

第二章 所有权法律制度 本章提要 本章从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入手,对所有权的内容与分类、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所有权的保护等进行探讨。 本章的重点为所有权的概念、内容、分类、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所有权的分类 第四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 第五节 所有权的保护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 ——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财产性权利。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是一种对物支配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主要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的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因此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以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合法支配为惟一要件。 (三)物权的分类 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 完全物权指有全面的支配力,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限定物权则只有部分的支配力,保障权利人能在法律或合同所限定的范围内,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部分权利。 2.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 (三)物权的分类 3. 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不动产指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不动产之外的物就是动产。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为动产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士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的特征 1. 完全性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其完全性体现在所有权包含物权的全部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任何他物权人,不管享有多少权能,都不具有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若干项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2. 弹力性 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的主体相分离 一旦分离状态消除,所有权仍回复到它的完全状态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3. 排他性 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 当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4. 永久性 所有权没有预定的存续期间,可以永久性地存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占有权能 使用权能 收益权能 处分权能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权能 占有权——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 所有人的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法律上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善意占有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返还原物时 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 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 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 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负赔偿的责任。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物的占有权能的同时并不一定享有物的使用权能。 可以与所有权分离而由非所有人享有。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三)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的物的利益 孳息 法定孳息: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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