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和無损检测工程师培训-压力容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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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和無损检测工程师培训-压力容器

前 言 1、教材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正在争取立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 第三层次:政府规章(行政规章)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本法规体系表所述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国家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签发的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政府规章。 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泛指经过规定的编制、审定,由总局授权锅炉局局长签署、以国家总局名义公布的文件。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第五层次:压力容器相关标准 A、压力容器材料标准; B、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标准,如:GB150、GB151、GB12337、JB4732; C、试验方法标准,如GB228、GB232、GB/T229、GB4334、JB4730。 三、安全技术规范 1、安全技术规范的分类 根据质检总局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将安全技术规范分为综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元件)、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等九大类。综合类规范以安全监察管理内容为主,并将适用于各类设备的综合性规范划入其中;其他各类设备规范以该类设备的全过程控制为主,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2、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点 ①全方位:在单位(机构)、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方位; ②全过程: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察等环节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过程; ③全覆盖: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材料、安全附件等设备体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全覆盖。 3、安全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和安全技术专家的作用,体现开放立法的原则,具体起草工作由起草组负责。起草组由安全技术规范涉及领域的技术或管理专家组成。 4、安全技术规范的审批 ①全国征求意见; 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③主要涉及管理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签发;主要涉及技术要求的安全技术规范,由质检总局领导授权特种设备局局长签署。已批准的安全技术规范的目录由质检总局予以公布。 四、我国特种设备法规规范现状 1、最早开展安全监督管理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1955年。 2、第一个行政法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 3、第一次对7类特种设备制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4、目前我国已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70余个,涉及7类特种设备,技术标准近千项。 5、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有特种设备法规规范不能涵盖全部的特种设备 ; --仅占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新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新确定的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20%左右 ; --在八大类特种设备中,法规规范的完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距,锅炉、压力容器方面已初步建立,其它六类特种设备至今尚未建立比较完整的、能够覆盖安全监察全过程的法规规范体系 ; --已有的法规规范由于主管部门调整、技术进步、市场经济体制变化等原因,造成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在协调性、体现科技技术含量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面对我国技术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体系,是一项十分浩大和紧迫的任务。国家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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