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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的范
护理纠纷的防范 第159医院 胡伟 案例一 护理记录不及时:全国首例护理经济赔偿案件于2002年10月份发生在山东某大医院,患者因 “心肌梗塞” 入住心内病房 ,医嘱为 “病危” “一级护理 ”因病情危重医务人员虽全力抢救病人最终死亡。事后患者家属投诉医院护理不当, 按程序封存了客观病历。经鉴定患者在住院抢救期间护理记录不及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没有记录病情及护理措施 ,医院因此败诉, 给予经济赔偿3万余元。 案例二 错误或机械性的执行医嘱:某医院肿瘤科紫杉醇常用化疗剂量为50mg加入生理盐水中静滴,某进修医生下达紫杉醇100mg加入生理盐水中静滴,办公班护士虽有疑问,认为特殊治疗未再次核实医嘱,摆药护士、输液护士均未核实。输液一周后病人呕吐剧烈、脱发、乏力、白细胞降低,病人向医生反映,经查医嘱下达错误,家属要求赔偿。 案例三 带教未做到放手不放眼:某天中午,因换液体的非常多,某病人饭前需皮下注射胰岛素8单位,值班护士忙于其他工作而让其学生为病人进行注射,其学生由于胰岛素换算错误,给予32单位皮下注射,造成病人发生低血糖性昏迷。 案例四 制度有章不循:如一护士在给患者行颈内静脉穿刺后出现血肿 ,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因该护士在穿刺前没有向家属说明穿刺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也没按规定履行 “特殊操作前签字” 程序造成纠纷。 案例五 医疗设备和环境管理不善: 抢救急危重病人,由于医疗仪器不能正常使用,医用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值班护士不能熟练操作医疗仪器等因素延误病人抢救时机,引起医疗纠纷。 某医院患者因洗刷间地面湿,滑倒致骨折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 案例六 宣教不到位 、预见性不足: 如某医院 冠心病病人晚上回家住宿,突发心肌梗塞 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投诉医院不应该让 “一级护理 ”的病人离开病房, 经调查 病人确实向小夜班的护士请过假,但是护士没有及时报告值班大夫,也没有让病人家属签字,更没有在护理记录上进行记载,医院因此败诉。 何谓医疗事故? 何谓医疗纠纷? 针对明确了的医疗护理纠纷如何处理? 医疗事故定位 必须是发生在法定的治疗护理活动中,发生在医务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行医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 必须是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 必须是给病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或损伤组织器官致功能障碍。 必须是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同上述后果由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不包括 未治愈的原发疾病。 原有疾病复发。 已经预见到的原有疾病正常治疗后并发症的损害。 护理纠纷定位 护理纠纷是指在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护患之间的各种矛盾、分歧,包括护理管理、护理技术和护士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纠纷。 护理行为定位 护理行为通俗讲就是:护士对护理对象提供服务的一切活动,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及社会的服务。 纠纷的处理(三种办法) 医患协商(80%)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诉讼 (20%) 刑事责任 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 事上应负给的义务。 行政责任 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而必须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问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首先强调医疗护理事故重在预。 将医疗事故从过去的3 级改为4 级,即过去属于护理错误的范畴,都将升格为医疗事故。 患者可复印病历、医嘱单、体温单及护理记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一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 医务人员应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 及时合理解答其咨询, 进行各项操作前, 应如实告知其检查治疗内容, 操作目的、注意事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 2002 年4 月1 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提出举证责任倒置,其基本的出发点是保护弱势群体,法律向弱势的患者倾斜。也就是说,只要患者提出诉讼,医方就应当列举事实及证据材料,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规定,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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