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法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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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法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摘 要】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已经引起了施工企业管理者的高度注意,将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管理工作来对待。本文从施工企业特点入手,分析了施工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因素,提出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几个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完善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及代表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员工做出的具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企业的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必然处于被动承受其结果的窘迫境地,甚至会陷入绝境。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已成为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1. 建筑施工行业的几个基本特性决定了施工企业必须更加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1 生产过程的高危性。施工企业的最终产品是建筑物,其生产过程具有周期长、标准高、要求严、风险大、事项多的特点,如果管理不当,易引发安全、质量、环保、税收、职业健康、侵权、经济债务等诸多内外部法律风险,会给企业造成巨大压力。 1.2 涉及主体的广泛性。施工生产过程就是一个企业与诸多外部主体持续往来的过程,每一个项目从承揽到交付、结算,项目部要与业主、监理、质检、安监、环保、税务、劳保、保险、材料商、设备商、分包队伍、农民工等许多部门与人员接触交往,这些主体因其职能、地位、权力不同,在与项目往来过程中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也各不相同,其行为给项目造成的潜在法律风险也复杂多变、难以准确评估。 1.3 工程项目的分散性。施工企业运营以项目管理运作为主要特征,具有项目分布地域广,专业跨度宽,标准差异大,属地化管理性强,生产周期长,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无法实现集群化、模式化管理,因此目前大多数企业只能采取离散化管理模式,降低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效率,法律风险隐患大、苗头多。 1.4 市场准入的制约性。建筑行业推行严格的市场的准入与清出制度,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如果项目一旦出现履约不诚信、安全质量事件、群体讨薪上访、劳动保护不落实等法律风险,将严重影响到企业在此地域或行业的投标承揽。 2.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的原因 近年来,虽然大多数施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视程度有了明显提高,注意加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建设,但企业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法律监管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 2.1 防范法律风险意识不强。 2.1.1 决策凭经验。领导人员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只是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会研究决定,从自己的管理经验、能力水平出发,基本没有组织法律事务人员参与进来,没有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性、可控性进行专业评估和法律分析。 2.1.2 交往存侥幸。不注重合同签订、履行、资料收集等细节管理,对业主讲服从,对包工队讲安抚,存在着以让步换取顺利履约、回避法律风险的侥幸心理。 2.1.3 出事找关系。部分领导人员过于相信权力、关系、人情的力量,不发挥法律人员的风险防范作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凭关系不会出事,即使出事了凭关系也能摆平。真出事了,第一反映不是找法律事务人员参与处理,以法律手段降低损失挽回影响,而是找关系、挖门路,用其它力量将事态平息。 2.1.4 法律来救火。把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当作救火员、消防队,事前不预防,事中不控制,在关系摆不平、事情包不住、矛盾不可调时,才想起搬出法律事务人员来救急,匆忙上阵收集证据、进行诉讼。 2.2 法律风险防范力量不足。 2.2.1 机构不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迟滞,有的未设立总法律顾问,有的总法律顾问由非法律专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有的虽然设立了专职总法律顾问但不能与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一样享受领导班子成员的待遇。有的没有设立专职法律事务机构,将法律事务放在其它业务部门;有的虽然设立了专职法律事务机构,但人员少,力量弱,专业性不强,不能真正发挥法律事务机构预防法律风险的职能。 2.2.2 能力不全面。目前,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由于长期从事的主要是工程类经济诉讼,企业管理、金融贸易、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等方面知识经验缺乏,因此造成了工作面有限、能力单一局面,在一旦出现重大复杂法律风险时,企业内部法律事务人员化解风险优势不明显,在关键问题的处理上得不到领导的信任和支持。 2.3 防范机制不健全。 2.3.1 体系不完备。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组织体系,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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