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审判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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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审判度

三 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三)审判制度的发展与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 * * * 审判制度 诉讼管辖 刑讯 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圆审 朝审 大审、热审 三司会审,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制度。审理结果必须报皇帝裁决。 九卿会审,又称圆审,即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九人共同审理特别重大案件制度,包括皇帝指令的案件或已判决但犯人翻供不服的大案。 会官审录,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朝审,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 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的主持现,于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大审,是明代宦官操纵司法的产物,始于成化十七年,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每五年举行一次。 重罪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 太监、三法司 农历小满后十余日 热审 司礼监、三法司 每隔五年 大审 死罪和冤案奏请皇帝 重囚 各行政机构官吏 会官审录 死囚 三法司、贵族 霜降后 朝审 皇帝定夺 皇帝交付案件;翻供案件 六部尚书、通政使、三法司长官 九卿会审(圆审 皇帝定夺 重大疑难案件 三法司(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 三司会审 审理程序 审理案件 参加人 时间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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