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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强保险介绍
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介绍 谢谢 * 目录 机动车强制保险介绍 机动车强制保险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及构成 强制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比较 承保和理赔规定 保险法 条例 构成-保单、标志、投保单、批单 《强制保险条款》 《强制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单证管理办法》 《强制保险财务核算办法》 《强制保险操作实务(要点)》 道交法 强制保险的的法律依据及构成 强制保险的的法律依据及构成 强制保险的全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二、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三、法律授权国务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制度规定具体办法。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条例》主要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强制保险的的法律依据及构成 《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构成-保单、标志、投保单、批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管理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务核算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操作实务(要点)》 如何理解强制保险的强制性 《条例》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条例》第三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责任限额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限 额 财产损失限额 医疗费用限 额 无责任 强制险基准保费表 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比较 指标 商业三者条款 强制保险条款 投保方式 自愿,可以退保 必须,否则违法;不得拒保和退保 保险条款 各公司自行确定 全国统一 保险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 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 死亡伤残:4万元 医疗费用:1万元 财产损失:0.2万元 价格 受保额、各公司费率影响 统一的基础费率 手续费 市场确定 3-8% 优惠 各公司自行确定 无折扣优惠 核算方式 追求承保利润 不盈不亏 理赔 以责论处 有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 完全无过错,责任限额下降50% 保额可自己选择,包含死亡伤残、 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保额 强制保险因扩大赔偿责任,费率会较高;商业三者险因人身赔偿标准提高,费率也会提高 客户购买强制险后,可选择是否在同一家公司继续购买商业三者险 强制保险的承保规定 保险费如何支付?? 《条例》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 保险费如何计算?? 《条例》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强制保险的承保规定 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条例》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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